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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中介监管新政: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

记者沈莉萍 通讯员吴培均 / 甬派客户端
2017-03-27 20:05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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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27日)上午,宁波市住建委、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将于4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会议获悉,房产中介“吃差价”、协助教唆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列入“从业禁止行为”,同时,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也即将于近日上线。

宁波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宁波全面落实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和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宁波二手房的成交量越来越大,已经慢慢超过了商品房的成交量。去年,全市共成交二手房89865套,同比增长为71.06%。其中,70%以上的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但是,从事房地产中介的人员素质却参差不齐,有资质证书的人不多,存在着“吃差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出台实施《意见》,对于规范宁波当下的租赁市场,十分有必要。

这份《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宁波将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意见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代办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备案。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按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用户,取得网签资格。

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

健全存量房屋交易房源核验制度,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必须经由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对出售、出租房源进行核验,获取房源二维码。

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交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涉税服务。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钱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等。

(原标题:宁波8个部门联合发文 4月起严管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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