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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实施国企负责人新规:职工工资未涨,负责人工资不得涨

哈尔滨日报
2017-03-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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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哈尔滨市国资委获悉,哈市实施新的《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和《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据悉,企业负责人若连续两年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得分低于60分,将被撤换;未上市企业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也将面向社会披露。

连续两年“不及格”负责人将调整

依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其考核指标依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等。其中,公益类企业考核在突出运营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同时,兼顾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收入挂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企业负责人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

依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三部分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市人社局每年核定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两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在薪酬兑现方面,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在管理与监督方面,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国资委每年将其审核的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原题为《职工工资未涨 负责人工资不得涨 哈市实施国企负责人新的<经营考核办法>与<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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