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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出台“民告官”新规:县政府负责人每年出庭至少1次

陈向东 顾建兵/人民法院报
2017-03-30 18:0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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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辖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庭应诉至少一次。

据介绍,自2004年南通在全国率先倡导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文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南通建设深入开展。海安县连续四任县长出庭应诉,持续保持100%出庭率,被誉为“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相关工作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被写入新行政诉讼法成为法定职责,入选第三届江苏“十大法治事件”,获评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确立,行政案件收案数及案件类型均出现了显著增长变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因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出庭效果等因素面临着新的考验。2016年,南通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1040件,行政机关正职出庭50件,副职出庭803件,出庭应诉率为82%。部分行政机关对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视不够,各地区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出庭率达到100%,有的则低于70%。对此,南通中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或不出庭不答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抄送政府相关部门,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的5种情形以及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形。明确规定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一次,并要求出庭应诉人员要做好庭前准备,熟悉案情和庭审程序,注重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实效性,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成效。

《规定》还健全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定期通告、分析研判、督查督办、考核评比、监督问责等各项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连续败诉、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落实司法建议、干预与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予以书面提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原题为《南通出台行政应诉新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出庭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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