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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加强禁毒:不得邀请尚未戒毒人员参演影视作品

齐静/新锐大众
2017-04-03 16:45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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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大众4月3日消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现代物流的兴起,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新情况,禁毒形势严峻。据了解,山东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9万余人,吸毒复吸率居高不下。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或建设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居民、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开设禁毒宣传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两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等,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

为了加强寄递渠道禁毒,意见稿特别提到,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发现客户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或者发现寄递疑似毒品等未报告的,将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违反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或者播出该类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题为《山东立法加强禁毒:不得邀请尚未戒毒人员参演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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