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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汉阳模式”:5年开展监督调查379件
刑诉法修改之前,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短板”。
近5年间,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托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等工作模式,实现了侦查监督的动态化、全程化。
破解侦查监督困境,让监督权落地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否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以及立案后至侦查终结前的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力度。
“修改前的刑诉法针对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3月30日,湖北武汉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胡俊在“看得见的正义”中央媒体集中采访活动中表示,如何实施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
为了破解这一监督困境,湖北省检察机关率先进行了改革探索。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03年7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即在全国检察机关领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的知情权、调查权及处置和处置建议权落到实处,“为监督活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和办法。”
据胡俊介绍,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以发现、核实、纠正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违法行为为核心内容。这一检察改革亦被称为“汉阳模式”。
具体的操作办法包括建立投诉接待室、设置投诉告示与电话、推行权利告知制度、设置检察机关的调查及处置权等方式。
在此基础上,2008年,湖北省检察院又制定出台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建立起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体系。
这一办法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检察机关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调查的基础上,分三种处理情况:一是调查认定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诬告陷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相关机关纠正。”胡俊表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分为两种处理方式:开展立案监督,按照立案监督有关规定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根据侦查活动监督的流程提出口头纠正,或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此外,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初查的,应报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5年间开展法律监督调查379件,实现侦查监督全程化
近年间,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等制度,进一步补足了检察监督的“短板”。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新增的违法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规定了调查的方法和程序。”胡俊介绍,2012年以来,汉阳区检察院共开展法律监督调查379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336份,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经移送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18人。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指出,多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官定向联络派出所、片区检察官负责、建立派出所监督联系点等工作模式,定期派检察干警到公安机关借助警务平台或者与公安机关搭建的专网了解派出所办案情况,积极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工作,实现了侦查监督的动态化、全程化。
“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上述要求。
上述会议指出,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目标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撰文认为,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最终的目标必然落实在监督质量方面,以提升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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