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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禁止吃猫及狗肉,骑电单车遛宠物也将受罚

海外网
2017-04-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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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4月11日消息,台湾立法机构11日三读通过对虐杀动物者加重刑罚,未来可判处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罚款200万元(新台币,下同),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吃猫及狗肉,违者最高可罚款25万元。

据中时电子报消息,11日台湾立法机构三读修正通过的“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对虐待杀害动物者加重刑责,条文订明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将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至200万元罚款。

此外,这次修定也将禁吃猫及狗肉纳入法例;条文明确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罚5万至25万元,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法机构党团书记长王育敏表示,这次修法是她最好的生日礼物,她希望修法加重对虐待动物的刑责后,可减少动物被虐待的情况。

王育敏也表示,台湾已有部分县市将禁吃猫狗肉列为重要的地方自治条文,但她认为不只是部分县市该这样做,全台湾都应这样做。她认为今天通过这项立法,宣告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完成禁吃猫狗肉立法的地区,发挥了指标性的作用。

此外,这次三读条文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汽车、电单车牵引动物,让宠物跟着跑,否则将罚款3000至1.5万元。

(原题为《亚洲首例! 台湾立法禁吃狗肉,骑电单车遛狗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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