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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以人民的名义——中国检察官职权的变迁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
2017-04-11 18: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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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立项的热播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着实让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刷了一次存在感。这些年,反映警察主题、法官主题、律师主题的影视作品十分常见,反映检察官主题的作品却不多,去年《人民检察官》小火了一把,这次《人民的名义》才真正令检察官“井喷”了一回。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对检察官也是比较陌生的。在《人民检察官》中饰演燕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演员于震甚至表示,自己在出演之前并不知道检察官是干什么的。那么,检察官到底是干什么的呢,与警察、法官、律师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检察官的职业门槛不低。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四种职业类型中,检察官占了一席,另外三席是法官、律师,和公证员。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官制度源于中世纪法国的“庄园管家”和“国王代理人”制度,其创设目的主要有三:

其一,在早先的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法官独揽了控诉与审判大权(比如包青天时代的诉讼)。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模式革新为控诉式——亦即将法官的权力加以削弱成为单纯的审判官,而赋予检察官主导侦查程序及起诉的权力,通过分权与制衡,以求达成诉讼结果的客观与正确。

其二,通过检察官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国家”异化成“警察国家”。这一点在“检察官领导警察侦查”的一些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体制中表现得较为淋漓尽致。

其三,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人,是保障国民公益的一种存在。

当前我国的检察体制,虽然受过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但从一些微观职能构造来看,仍对西方欧陆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强的承继性。尽管表象架构有较大不同,譬如德、法等国家奉行“审检合署”,检察机构附设于法院之内,但双方在具体职能实施方面还是存在相似性的: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突出的职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二)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三)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措施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四)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法院的错误生效裁判;(五)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六)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专门支持一些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在检察官的上述职权中,前两项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是检察官工作的“主食”,后四项工作则大致处于“零食”的地位。而就刑事公诉与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两方面而言,虽然在实务操作中皆为实权,但后一项作为直接制约官方公权(即反腐败)的权力,更能突显检察机关职能和地位。在《人民的名义》中,剧情也正是围绕对官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展开的。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自去年底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旨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将传统的“一府两院”体制改革为“一府一委两院”。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务犯罪的职权,将划转给了新设的监察委员会。传统上,两院(法院与检察院)之中,检察院的存在感原本就弱于法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确立后,检察院的职能将进一步削弱

所以,对于检察官而言,《人民的名义》可能更多是对“历史成绩”的总结,而非对“未来工作”的前瞻。在传统的“反腐权”(职务犯罪侦查)让渡与监察委员会之后,检察机关或许有必要在既有的权力领域内寻求一些突破。依笔者之见,这些突破不应过分追求所谓的创新与亮点,而应立足于检察机关之“保障国民公益”的“人民性”本分——在刑案公诉方面做得更加扎实一些,在公益诉讼方面(比如治水治霾)搞得更加务实一些,在抗诉冤案错案方面干得更加漂亮一些

在监察委员会改革之后,纵然《人民的名义》的剧情不再,但“人民”两个字仍将写在检察官的前头。期待未来,在普通百姓的心中,人民检察官的形象不再陌生,就像《人民的名义》主题曲唱的那样,“以人民的名义/赋予你/生命的尊严/奉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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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于微信公共号“进德说法”。作者授权“澎湃”编辑刊发。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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