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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对“三套利”下狠招,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短期承压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李莹莹
2017-04-11 20: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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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上任三把火,郭树清履职银监会主席40余天,频频亮剑银行业风险防控。

3月28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剑指银行业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

上周,在4月7日银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产品交易带来一些问题,并称今年会解决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的监管问题,也会重点整治三种套利行为,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数位银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三套利”问题如此大面积的治理是“前所未有”的,而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毫无疑问是检查重点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澎湃新闻表示,《通知》下发的背景是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今年宏观调控最重要的政策基调,银监会也在4月10日出炉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把目前银行业主要的十大风险点都列出来了,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风险防控的升级。

“防范‘三套利’的《通知》是上述文件的落地,也是配套措施和指导方向。不能说有多么严厉,而是说环环相扣,监管的工作做的比较细致,”曾刚表示,列出的风险防范的要点,事实上银监会一直在执行,只是这次系统性列出来进行全面排查,从监管的范围来讲没有扩展,但是从执行力度来看,是日常监管无法比拟的。

风险事件追究资金来源

《通知》中对“三套利”行为进行了解释:“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显示。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而针对外部风险,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从澎湃新闻得到的一份《机构自查(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统计表》来看,列出了总计91项检查指标。

在监管套利方面,检查重点是规避监管指标控制套利、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主要考察的问题是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和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套利行为。

在空转套利方面,检查重点是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和同业空转。

在关联套利方面,检查重点是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以及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其中有一项违规行为是“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4月10日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中,恒丰银行就因“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报银监会审批”“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查审批”被处罚。

银监会要求,机构自查、监管检查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上溯或者下延。其中机构要开展全系统自查和“上对下”抽查,各地银监局要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全面落实“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要点。2017年6月12日金融机构需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7月底前,银监局需要报送“三套利”专项治理最终处理处罚结果,11月30日前,要完成“上查下”以及监管整改和问责工作。

银行利润、资本充足率承压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分析称,《通知》对股份制银行的冲击较大,特别是同业业务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他举例称,在自查项目的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中,包括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在4月10日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中,信达资产、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分别因“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隐性担保”“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违规变相接受同业増信”被处罚。

“信用风险目前本来就难以控制,所以无风险收益再被监管的话,影响到中间业务收入,银行的日子就更难过了,”上述人士解释,之所以股份制银行容易“受伤”,是因为存贷比限制下,股份制银行倾向于多做同业业务。事实上,2015年国务院已经取消商业银行75%存贷比规定,但是上述人士表示银行内部还在有存贷比指标,不会太脱离原先标准。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需关注理财空转,包括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业内普遍认为,政策落地后银行委外业务将进一步萎缩。

而对多数银行来说,监管成本将会在短期内提高。曾刚表示,银行短期利润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压力存在短期压力,因为监管套利本来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降低监管成本存在的,现在回归到监管框架中,必然意味着监管成本上升,“要么拨备增加导致银行利润受到影响,要么增加计提,资本补充受到压力。但是好在自查——检查——整改整个环节预留了一定的调整时间。”

曾刚解释道,违规现象在行内较普遍、规模较大、存量较大的银行整改的时间比较长,而只有几家分行或者支行存在的问题整改起来比较方便,在实践中,监管部门也会根据风险性质、存量、影响的不同,进行分类整改,充分考虑到市场短期的影响。

曾刚认为,《通知》中要求的自查自纠对银行来说未必是利空,“现在很多银行利用同业空转,把规模放大,但是利差很薄,同时埋下很多风险隐患,包括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虽然治理后一些业务短期利润来源和空间受到影响,但是潜在风险会减少很多,有助于银行把心思放在实体经济上,所以从中长期来看不一定是负面的。”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则认为,此前由于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投资范围等有一定的限制,银行出于逐利的天性,使用过道“信托产品”等方式来规避监管指标,实质上就是违反了监管规则来获取不当利益。他提到,由于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等方式流入实体企业,产生了大量的信贷,大大抬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另外,还有着大量资金在整个金融体系里“兜圈子”,也导致了银行的高杠杆率,使得整个经济、金融体系蕴藏着大量的风险,因此,监管层关于银行套利业务的治理,会降低银行、企业的杠杆率,有利于银行、经济长期健康的发展。

但邓海清同时指出,治理套利可能并不会有利于资金“脱虚入实”,“原因在于,该文件的政策目标与影响可能更多地是要‘砍’掉由于加杠杆产生的那部分资金,而不是引导资金流入实体,否则将进一步抬高企业杠杆率,与本文件降低银行、企业杠杆率的政策目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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