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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信办等部门依法查处十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案例

天山网
2017-04-15 16:09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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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公众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十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以及虚假谣言等内容的音视频、文字图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案例一:霍城县多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6年3月4日,网民举报多某(男,哈萨克族,33岁,伊犁霍城县人)通过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2017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二:拜城县艾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2月22日,网民举报艾某(男,维吾尔族,29岁,阿克苏拜城县人)通过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三:库车县阿某、克某持有宗教极端音视频案

2017年2月26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1岁,阿克苏库车县人)、克某(男,维吾尔族,27岁,阿克苏库车县人)通过手机载体存储并宣扬宗教极端思想音视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克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叶城县玉某传播宗教极端图片案

2017年2月23日,网民举报玉某(男,维吾尔族,24岁,喀什叶城县人)在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玉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努某传播宗教极端图片案

2017年2月28日,网民举报努某(男,维吾尔族,30岁,乌鲁木齐市人)在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努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新源县玛某传播宗教极端图片案

2017年3月23日,网民举报玛某(女,哈萨克族,22岁,伊犁新源县人)在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玛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和田市阿某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案

2017年4月6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36岁,和田市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宗教极端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乌鲁木齐市陈某传播谣言案

2017年2月16日,网民举报陈某(男,汉族,34岁,乌鲁木齐市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新疆城建大厦一楼爆炸”的谣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九:乌鲁木齐市陈某传播谣言案

2017年2月24日,网民举报陈某(女,汉族,26岁,乌鲁木齐市人)在微信群中传播“乌市七道湾昨天下午有人因感染禽流感死亡”的谣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乌鲁木齐市唐某传播谣言案

2017年4月6日,网民举报唐某(男,汉族、24岁,吐鲁番市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昨日凌晨和田发生暴乱,暴恐人员袭击了当地一家派出所,六名警察因公殉职”的谣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唐某予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宣扬、传播、存储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等,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www.xjwljb.com 电话:0991-6788111

邮箱:xjwljb@xjts.cn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原题为《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依法查处十起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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