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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主任:院庭长不办案或委托挂名办案的应退出员额

胡仕浩/人民法院报
2017-04-1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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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作为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人民法院系统全面深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放权不到位。少数院庭长仍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二是不敢监督、不善管理。一些院庭长将“去行政化”错误理解为“去监督管理”,把握不好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三是“类案不同判”治理措施乏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亟待健全。四是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办简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现象仍然存在。

作为配套性文件,两个文件的内容各有侧重,但根本目标都是为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效,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文件印发后,各级法院应当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要适应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放权源自信任,但信任不能替代监督。要想实现放权又放心、放权不放任,必须推动院庭长个案审批向宏观管理转变,改变过去盯人盯案的传统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审判质效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由个人化、随意化、碎片化的监管向组织化、公开化、标准化的监管转变。

二是要强化信息平台应用,确保科技手段有效服务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保证监管职责落实。

三是要健全分案机制和合议庭组成方式,确保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各级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院庭长分案以指定分案为主,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

四是要大力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落实到位。院庭长办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院庭长入额不办案,偏离了改革的方向,也难以令广大法官服气;反之,院庭长带头办案,大家比能力、比专业、比水平,领导干部抓改革就有了底气和说服力。院庭长入额后不仅应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而且要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的,应当严肃问责、退出员额。各级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测算院庭长平均办案量,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底线,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五是要探索建立健全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通过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行政事务助手、审判辅助人员、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等,保证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按照中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督察通报制度,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庭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切实让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原标题为《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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