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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增收33.7亿元

澎湃新闻记者 贺梨萍
2017-04-20 22: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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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资源税改革在2016年5月全面推广之后,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也迎来了进一步改革。

近日,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中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此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共同研究起草,于2016年10月对外公布。随后,在2016年12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方案》获得审议通过。和该《方案》同时通过的涉及矿产资源的还有《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另外,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也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到的目标之一。

《方案》提出的改革措施覆盖矿产资源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矿产开采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各个环节。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用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同时,在矿产开采环节,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此外,将现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其中,对于矿业权占用环节的改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方案》时表示,这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此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来征收。

除上述改革内容外,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益分配在《方案》中也强调明确。

《方案》中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而此前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2:8。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此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则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

上述收益分配的调整将使得中央和地方收益也随之调整。前述财政部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比例调整将使得地方政府每年减收约20.4亿,但在矿业占用费方面,地方财政每年将增收9亿元。此外,资源税调整为地方政府独享将使得地方财政增收45.1亿元。总体来看,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

地方收益的增加或将减少地方政府对资源开发的依赖,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前述财政部负责人提到,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

另外,前述负责人还强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方案》还一并提出了相关改革配套政策: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二是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建立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之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体系基本由“一税”(资源税)、“两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组成,另外,勘查开采单位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前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矿业权价款只涵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该负责人认为,“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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