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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冯小树案详情:入三股赚2.5亿,称岳母自主决策

证监会网站
2017-04-2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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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2017〕31号

当事人:冯小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小树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冯小树于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保障部、公司部、创业板发行审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调证监会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调证监会任北京工作组副组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高级执行经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第七届、第八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兼职委员。

一、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

(一)深圳世方联设立与运营情况

2005年6月至8月期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签署了《公司改制财务顾问协议》。2006年10月期间,平安证券分管投行部的副总经理薛某年等人赴鱼跃医疗会见鱼跃医疗董事长吴某明,全面推进鱼跃医疗改制工作,并派项目组进驻鱼跃医疗现场。2006年底,平安证券项目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联于深圳成立,公司股东为彭某嫦、刘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30%、10%。彭某嫦担任深圳世方联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为冯小树岳母。

2012年5月20日,深圳世方联名称变更为石河子世方联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2013年6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月26日,公司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融科华投资)。融科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彭某嫦,彭某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胡某娟、刘某、朱某年承担有限责任。4名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与变更前维持一致。

深圳世方联存续期间,除交易“鱼跃医疗”外,仅少量进行新股申购、卖出中签新股操作及小额股票交易,总交易笔数不超过30笔,每笔成交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综上,深圳世方联在存续期间,其证券账户主要用于交易“鱼跃医疗”。

(二)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何某梅、彭某嫦银行和证券账户情况

何某梅为冯小树配偶何某玉之妹,彭某嫦为冯小树配偶何某玉之母。

何某梅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6225××××0381账户(以下简称招行0381账户)为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银行账户。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该账户的开立情况及交易密码,也不清楚该账户的日常交易情况。经查询该账户的交易流水,该账户为冯小树之女冯某益缴纳深圳教育国际交流学院学杂费。

彭某嫦招商银行6225××××8000账户(以下简称招行8000账户)、招商银行6231××××6999账户(以下简称招行6999账户)、招商银行6214××××3955账户为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账户。上述3个账户所留联系电话为冯小树配偶何某玉的手机号码,所留联系地址为冯小树夫妇家庭住址。

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以下6个何某梅、彭某嫦名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5×××611的何某梅国盛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25×××403的何某梅中投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1×××365的何某梅招商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9××××999的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85×××764的彭某嫦中投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21×××810的彭某嫦广发证券账户。以上账户中,何某梅国盛证券、中投证券账户,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与何某玉、冯小树名下的证券账户的登录地址、登录设备存在大量的重叠现象,且重叠地址在中国东莞、美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多个地方出现,重叠发生的时间与冯小树出差、出境时间保持一致。彭某嫦已于2015年8月离世,但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在2015年11月仍有交易记录,且交易地址显示为美国,与何某玉、冯小树证券账户的交易地址相同。

彭某嫦广发证券账户留存的联系电话为何某玉电话。中投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人为何某玉,且与何某玉就该证券账户签定了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招商证券账户留存的联系电话为何某玉手机号码,电子邮件为何某玉邮件地址。何某梅中投证券账户留存的联系电话为何某玉手机号码。何某梅国盛证券账户留存的联系电话为何某玉手机号码,联系地址为冯小树、何某玉的家庭住址。在接受问询时,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自己有几个证券账户,不知道相关账户的开立情况。

何某梅国盛证券、中投证券账户在开户至注销期间,除进行“宝莱特”“三川股份”的减持外,仅少量小额地进行新股申购及卖出中签新股操作,共计完成16笔此类操作。

(三)深圳世方联股东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并获得相关收益

2007年3月21日,鱼跃医疗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明将其个人所持的鱼跃医疗0.26%的股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海外销售业务主要负责人宋某光、3%的股权以4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为公司作出贡献的第一代老员工束某珍、3.89%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世方联、60%的股权以3,96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鱼跃科技(吴某明为鱼跃科技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受让方及转让方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了《股权受让协议》。在上述转让协议中,束某珍、宋某光、深圳世方联受让股权的价格均为每股2元。

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全部“鱼跃医疗”,卖出清算金额共计440,027,654.8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持有“鱼跃医疗”期间,共获得6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总计5,527,936.6元。2015年3月6日之后,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再无证券交易记录。

深圳世方联卖出“鱼跃医疗”所得与所获分红款项,在扣缴个人所得税52,692,307.27元,并通过彭某嫦账户缴纳个人所得税34,733,824.53元后,剩余资金共计358,129,460元,全部向4名股东进行了分配。其中,向彭某嫦分配107,858,780.77元。

(四)冯小树通过彭某嫦代持深圳世方联股份

1. 彭某嫦缴纳深圳世方联注册资本的资金来自于冯小树夫妇。2006年12月14日、2007年5月9日,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账户分别向深圳世方联公司账户转入300万元、180万元。彭某嫦招行8000账户资金来源于湘财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68××××0001账户,为彭某嫦证券账户转出资金。经追查该证券账户资料,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5月9日期间,冯小树向该证券账户存入1,332,000元,何某玉存入852,000元,冯某益存入621,000元,彭某嫦存入150,000元,何某梅存入2,346,000元。以何某梅名义存入资金并非何某梅本人操作,且存入金额显著超越何某梅的收入水平。

2. 彭某嫦所得收益绝大部分最终流向为冯小树及其配偶何某玉、女儿冯某益。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银行账户因深圳世方联减持“鱼跃医疗”所得款项共计107,858,780.77元。该笔资金经频繁划转后,绝大部分去向为冯小树及何某玉、冯小树女儿冯某益的银行及证券账户。何某玉、冯某益与冯小树共同居住,并登记于同一户口本中。彭某嫦银行账户另有1,715万元转入杨某益账户,该笔资金为冯小树购买美元外汇使用。

3. 冯小树配偶何某玉深度参与深圳世方联的运营活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的开立代理人为何某玉;证券账户开立早期,资金存取均为何某玉以支票存取方式亲自办理;该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代理人为何某玉。深圳世方联更名为融科华投资后,融科华投资向新疆工商部门提交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中,彭某嫦登记的联系电话为何某玉的手机号码;在融科华投资向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中,何某玉在深圳世方联财务年报的“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处签字。综上,何某玉深度参与了深圳世方联的运营工作,并且参与了深圳世方联转变企业性质、转移注册地址的相关工作,而相关工作的目的即为减少减持“鱼跃医疗”带来的税收负担。

4. 深圳世方联投资鱼跃医疗行为与其股东背景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深圳世方联股东背景与鱼跃医疗的上市工作高度关联。深圳世方联股东彭某嫦为冯小树岳母,冯小树时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发审委兼职委员。深圳世方联股东朱某年为薛某年弟媳,薛某年时任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相关业务的负责人。深圳世方联股东刘某为江某良配偶之姐,刘某所持股份实际所有人为江某良,江某良时任发审委兼职委员。深圳世方联入股价格等同于鱼跃医疗每股净资产价值,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且与鱼跃医疗重要员工入股价格一致。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其对应的买卖股票金额为106,193,917.73元,其持有、买卖“鱼跃医疗”的获利金额为106,058,780.77元。

二、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三川股份”

(一)鹰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鹰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股份)于2002年开始筹备上市。2007年年中,三川股份与国信证券进行接触。2007年11月,国信证券对三川股份项目进行立项。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三川股份两次进行增资。2007年12月28日,国信证券与三川股份签定《关于委托财务顾问及上市辅导机构之协议书》。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冯小树与三川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之间往来频繁,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冯小树进行咨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资前,冯小树在三川股份现场参观时,向李某林提出“介绍”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冯小树“介绍他人”入股的请求。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东三川集团、李某祖等人与“何某梅”等人签订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对三川股份增资,“何某梅”以206.79万元买入56.5万股“三川股份”。该协议签字页“何某梅”签字并非何某梅本人签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向三川股份转入206.79万元,备注为“何某梅投资款”,该银行账户为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账户。此外,经查询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的资金流水,账户资金来自于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招商证券保证金账户来自于冯小树建设银行账户2007年11月28日转入85万元,冯小树夫妇所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账户2007年11月30日转入100万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证券账户原有资金。综上,以何某梅名义买入“三川股份”的资金实质来源于冯小树夫妇。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证券账户所持“三川股份”解禁。从2011年8月25日开始,何某梅证券账户开始减持“三川股份”。其中,通过大宗交易转出612,000股至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何某梅、彭某嫦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证券账户持有“三川股份”期间,共收到6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为931,123.43元。何某梅、彭某嫦两个证券账户减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额与持有期间所获现金分红金额共计32,432,714.4元。

上述资金中,除27,572.4元转入何某梅工商银行6222××××2262账户,833,375元转入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其余资金均转入何某梅建行6227××××2392账户。而何某梅建行账户资金,除于2011年11月2日转入胡某娟账户300万元外,其余均转入何某玉开立于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3个账户,以及冯小树夫妇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账户、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彭某嫦招行8000账户将资金又进一步划转至何某玉账户(现已经销户)。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持有、买卖“三川股份”,其买卖股票金额为31,502,490.97元,持有、买卖“三川股份”的获利金额为30,365,714.4元。

三、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

(一)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2001年起,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开始筹划上市工作,并着手进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4月,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对宝莱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宝莱特与平安证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协议》。2011年7月19日,宝莱特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冯小树与宝莱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燕某元均曾就读于江西工学院(现南昌大学),两人于2000年左右相识。燕某元曾经多次聆听冯小树以职务身份所授课程。燕某元认为,冯小树撰写过公司治理方面书籍、参与起草创业板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方面对宝莱特有所帮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方面问题向冯小树咨询,并于2008年初聘请冯小树配偶何某玉担任宝莱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间,冯小树通过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绍”他人购买宝莱特4%的股份,开始提出“介绍”王某正购买股份,后实际由何某梅账户买入宝莱特股份。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妇实际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宝莱特58%股份)与何某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宝莱特1,20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4%)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何某梅”。双方约定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60%,剩余价款于两年内付清。相关转让手续由冯小树配偶何某玉办理。

资金来源方面,2008年11月6日,何某玉招商银行账户划出1,000,000元至王某正兴业银行账户。同日,王某正兴业银行账户划转上述资金至捷比科技珠海市商业银行账户。2008年12月10日,费某铭兴业银行账户划出1,152,000元至冯小树指定的王某正兴业银行账户,该资金为冯小树、费某铭共同投资桐庐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所得归属于冯小树的资金。2008年12月17日,王某正账户将其中352,000元转至何某玉招商银行账户,次日,王某正账户将剩余800,000元划转至捷比科技账户。上述180万元作为首期款用于购买捷比科技转让的宝莱特4%股权。2010年9月30日和10月19日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显示,现金存入120万元至捷比科技工商银行账户,用于结清股权转让价款。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2011年7月19日,宝莱特在深交所上市。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何某梅证券账户减持所持全部“宝莱特”。其中,何某梅账户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又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何某玉东方证券账户。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全部“宝莱特”。此外,何某梅账户持有“宝莱特”期间,收到3次分红,金额共计880,559.98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账户卖出股票所得金额及持有股票期间所得分红收入,共计95,652,932.2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何某梅账户共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减持限售股税收返还18,944,190.82元。

交易“宝莱特”所得收入及退税收入主要转入何某玉招商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东方证券账户及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行6999账户、招商证券09××××999账户。彭某嫦招行6999账户将资金又进一步划转至冯小树、何某玉及冯某益名下账户。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其买卖股票金额为94,772,372.22元,其持有、买卖“宝莱特”的获利金额为92,652,932.2元。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税收返还获利金额为18,944,190.82元。

综上,冯小树买卖“鱼跃医疗”“三川股份”“宝莱特”等3只股票金额共计251,412,971.74元(已扣除实际缴纳税费),获利金额为248,021,618.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冯小树及其代理人申辩认为,其一,冯小树岳母彭某嫦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人生阅历,其出资深圳世方联完全是自主决策。深圳世方联是独立法人,除投资“鱼跃医疗”外,深圳世方联还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深圳世方联的所有投资活动均与冯小树无关。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冯小树无任何关联。其三,不应将何某玉、彭某嫦证券账户的交易金额认定为何某梅的收益。在计算“三川股份”“宝莱特”收益时,仅应计算何某梅账户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联、何某梅在相关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资活动,并非《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所述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其五,冯小树并未参与“鱼跃医疗”“三川股份”“宝莱特”的上市审核工作,也未就相关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

我会认为,其一,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的资金来源于冯小树夫妇,投资收益归冯小树夫妇所有,冯小树配偶何某玉深度参与深圳世方联的运营活动,且深圳世方联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与其股东背景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因此,无论彭某嫦是否具有商业经验与投资能力,深圳世方联是否从事其他投资活动,均不能否认我会对于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的认定。其二,以何某梅名义入股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投资活动由冯小树直接联络推动,投资资金来源于冯小树夫妇,投资所得归冯小树夫妇所有。我会对冯小树借何某梅名义持有、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认定准确。其三,用来交易“三川股份”“宝莱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证券账户均由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三川股份”“宝莱特”的所得均由冯小树夫妇所有。其四,本案中,冯小树以他人名义受让相关拟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并交易了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这种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突击入股,待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的行为,历来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其五,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并不是《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构成要件。冯小树长期担任深交所重要职务,并曾任发审委委员,承担了重要的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义在公司上市前突击入股,上市后卖出股票获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20日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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