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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来湖南邵阳发生53起暴力袭警案,58名嫌犯被追究刑责

湖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微信公众号
2017-04-25 10:05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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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晚,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公安分局民警在敏州路某KTV处置一起寻衅滋事警情时遭到蒋某等4名男子暴力袭击,当晚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这是2016年以来邵阳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第53起暴力袭警案件,58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16年2月10日下午,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溪中队民警在龙溪铺镇龙溪居委会岔路口处置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管某然涉嫌酒驾,准备传唤其到交警中队做进一步调查。管某然拒不配合交警执法,企图逃离现场,被民警阻止后。管某然纠集亲友罗某元、李某平、唐某平、唐某安等人对民警进行拉扯、推搡、殴打,致民警受伤。案发后,武冈市公安局龙溪派出所相继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管某然、罗某元、李某平、唐某平、唐某安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武冈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暂未宣判。

案例二

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县城新塘渡口中学路口执勤疏导交通时,发现一辆小车违规停在学校路口的斑马线上,严重影响过往行人通行。民警立即上前对违规车辆进行现场纠正,要求驾驶员将车停在旁边车位上。该车驾驶员黄某以正在等人为由,拒不听从民警劝阻。为不影响正常通行秩序,民警坚持要求驾驶员将车移开,但该男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以民警啰嗦为由,谩骂民警,继而下车推搡、殴打民警,造成民警头部、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3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经法院审判,黄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到案后能积极承认错误,与受伤民警达成谅解,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

2016年4月25日,隆回县司门前镇政府报警称:乐丰、孙家垅村交界的“嗯子界”垃圾处理场的公用设施遭到人为破坏。司门前派出所依法受理,并于当晚将嫌疑人魏某嵘(另案处理)传唤到案。4月26日10时许,司门前镇乐丰村、孙家垅村三十余名村民围在司门前派出所值班室,要求派出所释放魏某嵘。司门前派出所民警要求村民不要妨碍执法。孙某利、孙某胜、孙某建、魏某金等村民不听劝解,继续围在派出所值班室吵闹。民警一边劝导村民,一边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取证,遭到孙某利等人阻拦、抢夺,孙某利还对一名民警实施殴打,造成其软组织挫伤。4月26日,孙某利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5月11日被逮捕, 6月21日移送起诉,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孙某胜、孙某建、魏某金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四

2016年5月5日晚,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区开展查处酒驾等交通违法专项整治。19时40分许,执勤民警在金石镇江口桥下马石路段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无牌银色奥迪车从飞仙桥方向驶来,立即上前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陈某祥并未停车,缓慢向前行驶。当执勤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陈某祥突然加速强行冲关,将执勤民警带倒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民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新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祥,于5月11日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6月1日被依法逮捕,7月25日,陈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五

2016年11月2日下午14时许,隆某、卿某酒后横穿北塔区魏源路时,与一名驾驶机动车经过此路段的司机发生争执,隆某等人殴打司机并打砸其驾驶的小车,导致该路段交通堵塞。正在附近执勤的北塔交警大队5名辅警闻讯赶至现场劝阻,隆某等人见状转而攻击辅警,并抢夺辅警的执法记录仪。北塔公安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行凶后准备逃离的隆某、卿某等人抓获。11月4日下午,北塔警方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隆某、卿某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36000元;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20000元。

案例六

2017年2月20日,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部署七江、高坪、鸭田、金石桥、羊古坳等乡镇交警中队在高坪镇开展联合执法。当日13时许,在高坪镇杏升村至侯田岔路口,周某顺、张某朋驾驶摩托车分别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周某顺饮酒后驾驶,张某朋无证驾驶。在民警准备将查扣的违章摩托车拖离现场时,张某朋的朋友黄某、王某能、周某顺的妻子袁某娥阻挠民警拖车,并打砸违章摩托车。经警告无效后,民警将张某朋强制带离现场,袁某娥将违章摩托车推倒,并捡起两块砖头袭击民警。一名民警在制止过程中,被袁某娥咬伤手臂,两名协警被袁某娥抓伤。案发后,隆回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将黄某、王某能、袁某娥抓获。黄某、王某能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日;袁某娥因暴力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案件目前已进入诉讼程序。

案例七

2017年3月24日下午,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向辉、肖喜云在县城查纠交通违法。15时40分,辅警向辉、肖喜云巡逻发现蔡锷路帝豪宾馆路段有多辆小车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于是逐一拍照取证。其中一台小车驾驶人向某俊来到现场,要求向辉、肖喜云删除其驾驶的小车违法停车证据相片。在遭到拒绝后,向某俊对向辉进行殴打,造成向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洞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向某俊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湖南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题为《湖南:邵阳58名犯罪嫌疑人因袭警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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