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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评借朋友账户租共享汽车肇事:应明确不可转借

午光言/检察日报
2017-05-03 08:4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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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驾照分被扣了12分的刚毕业大学生,借用朋友账号租用了一辆盼达共享汽车,在四川成都高新区发生交通事故。这辆共享汽车将位于车后的三人撞倒,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膝盖粉碎性骨折,目前尚在医院就医等待手术(5月2日《成都商报》)。

这起事故对被撞的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灾难。对被热议的共享汽车行业而言,无疑是一记警示:应当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共享汽车租车用户资格的审查,并明确不得将共享汽车转借他人驾驶。

共享汽车毕竟不同于共享单车,不是谁都可以租用上路行驶的,法律对其驾驶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可谓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没有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就不具有驾驶资格,否则就属于无证驾驶,除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些规定的严厉程度足以表明,驾驶资格审查并非儿戏。

共享汽车租车平台在用户资格审查上,一方面,最初的审查无法实现一劳永逸,申请审核时用户具有驾驶资格,但用户驾驶资格此后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为违规被吊销或暂扣,这就要求共享汽车租车平台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户驾驶资格情况,一旦发现用户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就应当立即限制此类用户租车。

另一方面,应当限制用户转让账号或将租用的汽车转借他人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界定,其中就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如果租车平台允许用户转让账号或转借车辆,就使得车辆实际驾驶者的资格审查难以有效进行,由此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就无法杜绝,类似被扣12分暂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借用朋友账号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形就还会发生。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此类事故发生后,责任如何分摊并非难事。难的是一个事故发生后,该怎样杜绝类似事故重演。共享汽车租车平台如果不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甚至使得用户驾驶资格也能实现共享,不但自身发展存在障碍,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从租车用户资格审查开始,租车平台就应该要求用户不得转让账号,也不得将租借的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实行严格的“一对一”管理,发现用户存在转让账号或转借行为的,应当以用户违约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坚决杜绝共享汽车驾驶资格的共享。

(原题为《惨剧警示:共享汽车不能共享驾驶资格》)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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