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南宁一小学女生被打,警方:两主要违法者未满18岁拘留十日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2017-05-05 19:0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针对网传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女学生被打视频,5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通过官微通报称,经调查核实,案件因金陵镇某小学学生黄某思一周前借了宁某100元钱,未及时还清,5月3日中午,宁某伙同黄某等人约黄某思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灯光球场旁见面并对其进行殴打。

通报称,5月5日,西乡塘公安分局根据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中两名主要违法人员宁某(17岁)、黄某(14岁)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处罚,并动员违法人员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下一步,分局将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保护,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治理,依法严惩一切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

此前据封面新闻5月4日报道,据网友爆料,5月3日,西乡塘区金陵镇金腾小学发生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在2分半的视频中,1名女生被另2名女生抓扯头发、打耳光,并被踹倒在地,还遭受言语上的侮辱。

报道称,学校看到视频后,已通知校长、班主任、副班主任和家长,并告知情况。

4日下午,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传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女学生被打视频,西乡塘公安分局已及时开展调查,5月4日16时许,涉案的五名嫌疑人已全部到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5月5日下午,西乡塘公安分局值班工作人员就此对澎湃新闻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规定,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后并不执行,“但是要处以处罚的,这个行政处罚会在档案中体现”。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