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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500余万处方药仅判5年, 湖南检方抗诉后改判8年

张吟丰 曾垚辉/检察日报
2017-05-08 14:11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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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非法经营处方药案近日获法院改判。被告人刘焕新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由原来的5万元改为20万元。

2012年底,刘焕新在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工作期间,他发现经营药品利润很大,于是在2013年底离开医药公司谋划单干。

一次上网时,刘焕新发现网上有很多药贩子的QQ群,他就试着拨打药贩子的电话咨询药价。一问才发现,从这些药贩子手里买药比从医药公司买低5%。于是从2014年开始,刘焕新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从王某、洪某、李某等人处大量购进处方药,总金额达650万余元,并通过上门推销、物流或直接送货等方式将所购药品销售至娄底、邵阳、长沙等地的上百家药房。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余万元。

2016年8月18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焕新有立功表现,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焕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娄星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刘焕新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标准10倍还多。同时,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立功表现,经该院核实确认,刘焕新到案后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两次前往北京抓捕同案犯(上线),但抓捕未果,依法不能认定立功,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刘焕新的另一立功表现,即在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在派出所工作的协警李某帮忙,查找本地在逃人员张某的住址及相关信息,最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该院则认为,协警本身负有打击犯罪的职责,利用这一身份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予以检举揭发,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该院认为,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判处刘焕新五年的起点刑,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该院经审查发现,此案中的销货单、统计表、交易流水明细等相关书证,证人洪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刘焕新的供述和辩解,均可证实刘焕新在被抓获时已销售500余万元药品,非法获利20万元。而一审法院对刘焕新获利的事实认定仅根据其本人的供述,并未详加核实,导致对事实认定错误,并处罚金5万元的附加刑明显属于量刑不当。根据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应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基于上述理由,娄星区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该案判决有失公正,有抗诉必要,在提出抗诉意见后得到了娄底市检察院的支持。2016年8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今年4月21日,娄底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焕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原题为《私卖500余万元处方药仅判五年?娄底娄星:抗诉一起非法经营处方药案获法院改判》)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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