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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村民被马蜂蜇伤,5天前捅蜂窝的同村4男子各被判赔1万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7-05-09 14:4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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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捅了马蜂窝,定会挨蜂蜇”。广西四名男子捅马蜂窝后自己没事,倒是同村另一村民杨某在马蜂窝被捅的第5天被蜂蜇伤。杨某将捅马蜂窝的黄某等人起诉至广西岑溪法院,要求黄某等人对他进行经济补偿。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确定杨某被蜇伤与黄某等人摘取蜂窝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结合该案案情,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较妥。该院遂依法判决参与摘取马蜂的黄某、黄某炎、黄某福、梁某4人各补偿人民币1万元给杨某。

判决生效后,参与捅马蜂窝的黄某、黄某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日前,岑溪法院对此二人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警为黄某、黄某炎戴上械具。 图片来源:岑溪法院微信公众号

四男子捅马蜂窝后惹官司

近日,岑溪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捅马蜂窝引发的官司。2015年8月17日晚,岑溪市某村的黄某等人摘取了本村一棵树上的马蜂窝。5天后,同村村民杨某经过该处的时候被马蜂蜇伤。被蜇伤后的杨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前后一共花了17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杨某将黄某等人诉至岑溪法院,请求黄某等人补偿经济损失。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是在黄某等人摘取蜂窝后第5天被蜂蜇伤,杨某是被与黄某等人摘取蜂窝有关的马蜂蜇伤还是被在山上流动的其他的马蜂蜇伤无法确定。

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杨某被蜇伤一事,与黄某等人摘取蜂窝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杨某被蜂蜇伤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后果也并非出于黄某等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岑溪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据上,岑溪法院结合该案案情,认为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较妥,杨某被蜂蜇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参与摘取蜂窝的黄某等人适当分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参与摘取马蜂的黄某、黄某炎、黄某福、梁某4人各补偿人民币1万元给杨某。

两人拒不履行判决被处罚

一审判决后,参与捅马蜂窝的黄某福主动履行了义务。但另外三人黄某、黄某炎、梁某却拒绝履行义务。

2017年2月7日,杨某向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市法院在受理了该案后,于2月14日向黄某、黄某炎、梁某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然而,黄某、黄某炎、梁某三人对岑溪法院的执行督促措施仍充耳不闻。鉴于被执行人的消极履行,岑溪法院通过电话联系上黄某、黄某炎、梁某三人,明确告知若再不履行义务将对他们进行拘留、罚款。

在接到岑溪法院的督促电话后,梁某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但黄某、黄某炎二人还是不为所动。

5月5日,岑溪法院执行干警明确告知黄某、黄某炎,若再不履行义务,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但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鉴于此,执行干警分别向黄某、黄某炎宣读了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在宣读了拘留、罚款决定书后,执行干警依法将黄某和黄某炎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拘留和罚款并不会抵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在拘留和罚款后还很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会给自己留下犯罪记录,还会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必须要履行。在迟早都要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应及时、主动履行。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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