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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鹦鹉养殖户4年赔数百万:感觉掉坑,不敢卖、放生也违法

成都商报
2017-05-10 10:45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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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看到鹦鹉下蛋就害怕,因为这意味着我要给它们腾地方、增饲料,愁人。”

近日,深圳青年王鹏“卖自家养的2只鹦鹉被判5年”的新闻,引起持续争论。

有人认为,王鹏被判5年在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为外来物种而耗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法律设立的初衷有偏离。”

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让王鹏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们期待二审能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修正。

对王鹏案二审抱有期待的,还有一位养鹦鹉的老板。

四年来他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但因相关法律一只都没有卖出去,他甚至想把鹦鹉放生,但发现放生也是违法的。

有网友指出,不加甄别地将《华盛顿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物种,照搬过来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到底合不合理?

“卖鹦鹉者”拟无罪辩护《野保法》引发网友讨论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来到王鹏位于深圳宝安区的出租屋内,对其逮捕时,当场查获了45只鹦鹉。

报道称,2016年4月初,王鹏卖了6只鹦鹉,价格约3000元。调查结果显示,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于此案,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等律师,为王鹏在二审中做无罪辩护。

虽然王鹏案二审开庭时间至今未确定,但网上关于《野保法》的讨论已经沸沸扬扬。

有网友指出,《华盛顿公约》(CITES,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的初衷,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的目的;而国内不加甄别地将《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物种,照搬过来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到底合不合理?“比如俗称‘六角恐龙’的钝口螈,与本次涉案的‘绿颊锥尾鹦鹉’一样,都是《公约》附录二中的物种,但在日本它是可以油炸的食材,而且价格很便宜。”

“这个东西的养殖太复杂了,我们一切都按合法的来,4年来已经赔了500多万,盈利依然遥遥无期。”

有证经营鹦鹉养殖 感觉自己掉进坑里

“王鹏卖鹦鹉案”被报道后,有网友将《野保法》中将所有鹦鹉科的鸟都列为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展开讨论。

阿勇看到后心头一热,他想,在不久的将来,《野保法》会不会对鹦鹉的具体种类给出司法解释呢?

如果真能这样,这对他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4年来已经赔了500多万

与王鹏的非法养殖不同,在安徽省从事鹦鹉养殖的阿勇(化名)是有证经营。他目前拥有一个占地16亩的养殖场,里边养有蓝黄金刚、绿翅金刚和非洲灰3种共计160多只鹦鹉。

“刚开始养鹦鹉是在2002年前后,当时也跟王鹏一样,养它们纯粹是出于热爱。”5月9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阿勇如是说。

阿勇是广东人,对香港的花鸟市场有关注,“那边的市场上就有卖各种鹦鹉的,警察带着枪在市场上转来转去,也没说过什么。”

在发现鹦鹉市场有利可图之后,他便盘算着把自己的爱好当成一个生意来做,“回来我还特地查了一下,咱们内地的法律对养殖鹦鹉是大力提倡的。”

1988年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阿勇说,2010年前后,他就开始为养殖鹦鹉做准备了。

从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引种、建厂……2013年底,养殖场初具规模。

但现在阿勇觉得,自己仿佛是掉进了一个坑里,无力逃脱,“这个东西的养殖太复杂了,我们一切都按合法的来,4年来已经赔了500多万,盈利依然遥遥无期。”

“这东西不能随便卖的”

阿勇回忆,他的养殖场最初引进了80只鹦鹉,“20只蓝黄金刚,20只绿翅金刚,40只非洲灰。”

他说,这三种鹦鹉的前两种是《公约》附录二,“非洲灰”买的时候是《公约》附录二中的,去年被收录进《公约》附录一中了,“都是从浙江的一家鹦鹉养殖企业引进的二代种。”

“鹦鹉的正常存活时间很长的,有些品种甚至能活80岁。”阿勇介绍,所以在选择养鹦鹉时,他选的都是十几岁的成年鹦鹉。

“行话叫‘熟对’,当时也是为了尽快盈利,一共花费了380余万元。”阿勇说,引进时的价格都不便宜,以“绿翅”为例,当时买的是10万块钱一对。

因为当时行情好,养殖场开始运营的时候他也信心满满,以为自己要开创一个蓝海行业,但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意料。

“这东西不能随便卖的。”在与红星新闻记者的通话中,阿勇无奈地说。

在鹦鹉的养殖过程中,除了一般的《工商营业执照》、《动物检验检疫证之外》,还需要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而这些证只是合法养殖的必需,“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养的鹦鹉只能卖给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

卖不掉就放生?“也违法”

按照之前的设想,买来的鹦鹉开始下蛋繁殖是一件喜事,但如今看来,这是一件让他头大的事,“我一看到鹦鹉下蛋就害怕,因为这意味着我要给它们腾地方、增饲料,发愁人。”

现在阿勇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他有时也在想,如果以后没钱运营养殖场了,就干脆把鹦鹉放生了算了,“每年30多万的费用,如果不盈利我坚持不了多久。”

但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阿勇“崩溃”了:因为人工养殖的鹦鹉不具备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规定,放生鹦鹉等同遗弃,也是违法的!

阿勇至今搞不懂,为什么一个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被大力提倡人工驯养的动物,在合法的情况下,想以它获利会如此之难。

对于未来,阿勇很茫然,他不知道以后会怎样。但清楚的是,以目前的情况,他也撑不了多久了,“哎!走一天看一天吧,既然已经入坑了,怎么可能轻易就跳出去。”

专家观点

“中国的《野保法》相对来讲,比较粗线条,所以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认定中,就套用了国际公约或某些红皮书的相关规定”

耗费人力物力关注外来物种,脱离立法初衷

在我国1988年通过的《野保法》体系下,保护动物的级别几十年来一直没有调整。

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研究员刘慧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过最新的《野保法》也有了相关的修正,对于物种的保护级别,五年就要调整一次。”

“这种调整,是需要跟最新的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刘慧莉说,但在如何保护相关物种、在法律上给予什么样的地位及保障,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曾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的鸟类保护专家,中国高校动物协会联盟(筹)、海口市野生动物协会秘书长李波,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在国际上,《华盛顿公约》的划分是比较严格和清晰的,但在国内有所不同,中国的《野保法》相对来讲,比较粗线条,所以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认定中,就套用了国际公约或某些红皮书的相关规定,“这肯定就存在某些条款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情的情况。”

5月9日上午,正在美国参加世界动物博览会的李波说,“在执法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切合、甚至脱离了中国实际的情况。”

李波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关注一个外来物种,这严重脱离了咱们立法的初衷。”

而对于类似王鹏所养的“锥尾鹦鹉”的保护,李波认为,这完全可以按照公约上边的要求,监管其养殖、售卖等过程,不违反公约就行了。

(原标题为《养起太贵,卖了犯罪 这位鹦鹉养殖户犯愁了 深圳卖鹦鹉男子获刑引发关注 安徽养殖户紧盯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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