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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诗人官员”受贿案二审宣判,维持2年刑期判决

中安在线
2017-05-1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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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安徽淮南中院对具有“诗人官员”之称的淮南市潘集区文广体局原局长徐沛喜受贿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徐沛喜的上诉,维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沛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沛喜于2009年至2013年间,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某双、苏某梅财物共计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证人赵某双、苏某梅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并有苏某江、金某勇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够和徐沛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相印证,并有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徐沛喜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沛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判根据徐沛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原题为《淮南“诗人官员”受贿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2年刑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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