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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协同上调派单费,《反垄断法》管得住吗

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7-05-16 13: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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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以来,多家媒体先后报道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百世汇通等快递公司要求所有派件网点从6月1日起,将派单费上调0.15元/单的消息。一时间,不少中小商家和习惯网购的消费者开始担心快递费将会迎来一轮上涨。而就在2016年12月28日,广东发展改革委员会才依据《反垄断法》对申通、中通、福鑫、基能达、圆通五家快递公司2015年11月初在部分地区组织实施统一涨价的行为处罚了65万余元。那么,如果前述报道属实,“四通一达”此番同时同步同幅提高派单费是否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呢?

到底是什么涨了?

派单费是快递员在基本工资以外按件计算的提成收入。通常在快递员送完包裹后,由其所属快递网点支付给快递员。据报道,目前,顺丰快递给快递员的派费较高,而其他快递企业的快递员得到的派费一般为每票1元~1.5元。相比之下,送餐员底薪1500元到2100元,每单提成5元到6元。

但是,不同于顺丰以自营为主的模式,“四通一达”等多数国内快递企业都是以加盟商为主的模式。因此,“四通一达”统一提高派件网点的派单费,大都是支付给这些快递企业下游的加盟商。此举主要旨在提高各家快递企业下游加盟商的收入,稳定加盟商派件网点,避免因为快递员队伍不稳定导致再次出现2017年春节后个别网点爆仓、快递包裹大面积延误的情况。

至于每单提高的0.15元最终是否能够全部落到一线快递员的手中,还得取决于各加盟商网店的实际情况。而快递公司通常会与上游发件的大中规模商家签订长期合同,因此不会在短期内直接影响这些商户的快递费用。但是,不排除在将来这些快递企业在与电商商户重新谈判续签长期合同时,会提高快递费价码,并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同业竞争者的一致行为违法吗?

虽然,短期内“四通一达”计划同时同步同幅提高派单费的做法还不会直接影响到大多数电商商户和消费者,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快递加盟网点的作用,但是这样协调一致的做法显然也消除了“四通一达”在稳固与发展快递加盟网点方面开展竞争的可能性。因此,这种同业竞争对手间的一致行为,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文列明的协同行为,属于该法应予禁止的一种横向垄断协议。而且,考虑到“四通一达”合计市场份额较高,也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能予以豁免禁止的严重限制竞争行为。

除非这五家快递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其联合一致的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利远大于弊的,而且符合比例原则,属于别无他法的选择,才能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予以豁免禁止。相反,如果这样的协调一致更多是为了维护“四通一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防止五家竞争对手内部通过分散决策、各行其是地提高派单费,开展加盟网点与快递员的挖角大战的话,那么这种协调一致的行为仍将是弊大于利,且最终不利于通过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可持续地增进消费者福利。

根据界面网《快递公司派费微涨 或引发更大涨价?》报道,韵达一位加盟网点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派费上调的同时,公司也上调了面单价格,从原来的2.5元/单,上涨到2.9元/单,涨幅远远超过派单调价幅度,这引起了该负责人的不满。”由此可见,仅从该报道看,至少韵达存在借微调派单费,来大幅提高面单费的情况,并截留了大部分通过面单费上涨而带来的利润。这对于作为独立经营者的下游快递加盟商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每天充其量可能因为派单费微调0.15元/单而增收十几元的快递员更是不公平的,那么派费上调只让“面单费上涨最终有利于消费者”的理由显得苍白无力。以此为由来争取《反垄断法》豁免禁止快递公司协同微调派单费的行为,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一连的串巧合的背后

值得一提的是,在“四通一达”这番筹划提升派单费的两个月前,被苏宁收购的天天快递率先提高了派单费。这使得以前不惜牺牲投诉率,也要靠价格竞争“杀出一条血路”的天天快递,与“四通一达”在派单费水平上基本趋同。而这也就难免会导致天天快递放弃与“四通一达”开展低价竞争的战略,为“四通一达”向上游发件商户提高快递费消除后顾之忧。

巧合的是,天天快递近期提高派单费恰恰是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也就是2017年3月14日无条件批准苏宁收购天天快递的第二天。可见,提高派单费是早在商务部批准该项并购前就已规划好的,而苏宁的收购,为天天快递提高派单费增加了底气。这个底气不仅表现在给加盟网点提高派单费上,还可能体现在天天快递通过被苏宁收购而拥有更大议价能力上,使之可以提高对中小电商商户的面单费。

同样巧合的是,就在2017年4月,菜鸟网络通过旗下的APP应用菜鸟裹裹正式宣布,联手中通、圆通、天天快递在全国8个城市推出新功能——定时派送业务。而中通与圆通都有阿里巴巴参股,收购天天快递的苏宁也同样与阿里巴巴交叉参股。由此可见,原本共同云集在菜鸟网络之下的快递企业中的一部分,已与阿里巴巴建立起来更为紧密的共荣共赢关系。定时派送业务这项增值服务的运营本身的新增成本对与菜鸟网络和相关快递企业而言未必很高,但伴随这项服务的推广,提高快递费或者通过定时派送来间接提高快递费将显得更为名正言顺。

在上述一系列巧合的背后难免让外界担忧,阿里巴巴才是这一轮快递公司微调派单费的最终拍板者。但是,《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条本身禁止的是同业竞争对手间达成的协同行为等限制竞争协议。而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与这些快递企业是上下游关系。因此,即便确实能够证明阿里巴巴或其实际控制的菜鸟网络参与组织了近期快递公司协同一致的派单费微调,也需要适用该款规定的兜底条款,才能在处罚快递公司的同时,处罚并非直接参与快递业竞争的阿里巴巴。除非,负责查处价格垄断协议的国家发改委能够认定:阿里巴巴对其参股的圆通、中通、苏宁(天天快递母公司)、日日顺、百世汇通存在共同控制权,能够从快递费涨价中间接获益,进而将阿里巴巴也认定为其他快递公司的实际竞争对手之一,才可以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阿里巴巴是否参与快递公司正在酝酿的这轮价格协同调整。

但是,面对互联网巨头的协同行为,无论是2014年春节前后滴滴与快的涉嫌协同操纵的补贴大战,2015年腾讯以“系统抖动”为由封杀(最终被其投资的滴滴收购了的)优步中国在微信平台上的账号,还是2016年腾讯与蚂蚁金服先后对微信支付、支付宝收取同样比例的提现手续费,抑或对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兼并重组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都至今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执法进展。如果快递业的协同涨价最终是有互联网巨头参与,那么对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无疑又将是一次重大的挑战和考验。

而面对协同一致的派单费微调、幅度更大的面单费上涨、多家快递公司与菜鸟裹裹统一定价的定时派送服务,下游快递加盟商、上游发件商户、终端消费者,如果对这样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质疑,除了选择向国家发改委举报外,还可以考虑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联合起诉这些协同定价行为,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捍卫电商和快递业市场本应受到《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秩序。这也许才是互联网巨头和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一样忌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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