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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意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河北住建微信公号
2017-05-1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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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均为 微信公众号:河北住建 图

河北住建微信公号5月16日消息,5月16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文学介绍《意见》的起草背景、总体要求及下步工作计划。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央和省内近30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于文学介绍,《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提出了河北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的四个原则,即“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问题导向,消除瓶颈”。结合《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意见》对照国家方案中的任务,从三个方面提出我省的具体推进措施。

拓宽落户通道方面,《意见》提出,一是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河北实际,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二是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三是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四是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意见》明确,除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制定配套政策方面,《意见》明确要建立十项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监测检查方面,《意见》提出,要做好落户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及时反映指标变动情况。要实施专项检查,开展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开展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要加强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原题为《我省出台意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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