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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共享单车管理,需要创新而不是直接封杀

刘远举
2017-05-17 16: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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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最近烦恼不断。在四川峨眉山,城管局对摩拜单车说“不”,称摩拜在事先没有向相关部门申报和市委市政府沟通的情况下,强行投放,给市区内的交通造成拥堵;在海南三亚,相关部门对ofo下“逐客令”,限物主3日之内自行清理。

共享单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深受老百姓的欢迎,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也导致了一些乱停放,损坏车辆堆积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前,不少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约谈共享单车企业,甚至出现过共享单车被没收的情况。

目前,各地城管要求共享单车企业申请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那么,自行车是物料吗?

不妨参照北京的说法。最近,北京市交通委首次对共享单车乱停发声,指出“关于共享单车的停放,无论在居住区或是其它社会公共区域,本应遵循与普通自行车停放区域和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遵循与普通自行车停放区域和要求一致的原则”是指一辆车是居民的财产,还是公司的财产,居民是买一辆自行车还是租一辆自行车,从城市出行的角度,这些车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区别。所以,北京交通委的表态积极地方在于,明确了共享单车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居民的普通自行车是一样的。这也当然是管理共享单车的根本出发点。

消费者购买一辆车与消费者租赁一辆车,在出行的相关法律上并没有区别。开一家自行车店需要向城管申请吗?不需要。开一家租赁自行车的店,当然也不需要向城管申请。既然如此,共享单车企业把车租赁给消费者,与一家自行车商店把自行车卖给消费者就没有区别。

消费者把自家的自行车停到可以停的地方,需要向城管申请吗?不需要。消费者把租来的自行车停到可以停的地方,也不需要向城管申请,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把自行车停在街道上,只有“停在了可以停的地方”与“停在了不可以停的地方”这两种法律状态,不存在这辆车是否是租来的这样一个法律性质。

不妨再假设一下,共享单车不是公司投放,而是市民从成都骑到峨眉山市,并且停在了可以停的地方,这有任何违规的地方吗?现在中央政府提倡减少行政审批,但基层部门却想方设法、牵强附会的制造审批。

当然,如果乱停乱放,肯定是不行的,这就涉及问题的第二个层次是:谁该为乱停放负责?应该承认的是,现在共享单车的确造成了很多市容上的问题,有些也的确是对公共空间的滥用。不过,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得循着依法治国的思维,去分析到底该谁负责,到底该管谁,不能搞拍脑袋式管理。

现在常见的说法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其实,换掉这句话中的一个词,就不难明白这句话的问题所在:卷烟厂与吸烟者均应承担各自的不乱扔烟头的责任。

卷烟厂应该为城市随处乱扔的烟头负责吗?显然,在现实中,要求卷烟厂为城市乱扔的烟头负责是荒谬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香烟已经在消费者个体手中。不过,在现实中,要求共享单车为消费者乱停放的车负责,在很多人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

实际上,当消费者租赁一辆车的时候,就意味着车的使用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消费者需要对车的使用负责。这就如同汽车租赁,如果违章,需要租车的人自己去扣分、处理。在这一点上,不管是租赁汽车,还是租赁自行车,都是一样的。

当然,如果把乱停放责任合理合法的指向消费者的话,执法成本会很大,会让一些政府部门难以应付。某种程度上,消费者的便利就意味着政府部门的工作量加大,这是难以两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执法必须依法,谁违法处理谁,不能说怎么容易怎么来,张三违法了却去找李四。

创新的出行方式,还需创新的管理,这一点南京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从5月15日起,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8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

这样的方法,巧妙的和企业合作,利用技术方式,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南京的方法,值得峨眉山、三亚学一学。(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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