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乌鲁木齐一化工厂4个渗坑排“毒”3吨,工厂四周寸草不生

潘从武/法制网
2017-05-19 15:38
绿政公署 >
字号

“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通过庭审活动,一场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犯罪事实被现场还原。

刘某为新疆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专门从事废油加工处理。2016年,他将公司厂房和设备转租给林某等人,由林某向其支付租金。

2016年之前,刘某厂里提炼废油所剩的废液、废渣均有专人有偿收购。

2016年后,废液、废渣不再有人问津,成了真正的“废物”,而且这些“废物”中还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按理说,此类化工厂在开工前就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而该化工厂却一无手续、二无设备。那么,厂里源源不断的废液、废渣去了哪里?

林某等人想了个办法,在厂房院内挖了4个容积为150立方米的渗坑,将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全部排入坑中。

2016年7月,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及乌鲁木齐县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联合监察中,获得了该化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线索,立刻进行执法监管,并对该厂进行现场封停。

可该化工厂却和执法部门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执法人员白天封厂,工人夜里偷偷开工。

据调查,该化工厂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3吨以上,此类有毒有害物质排入外环境,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

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一部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和乌市环保局建立了案件联系机制。掌握这一线索后,乌市检察院立刻联系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召开案件研讨会,要求环保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肇事者”,确保该案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对该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过去,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以罚代刑’,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触碰‘环保高压线’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有效惩处。这也是乌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首个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新说。

刘某虽然将化工厂转租给了他人,但作为该厂法人代表,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并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控制,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在当日的庭审中,乌市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等代表前来听庭,虽然没有当场宣判,但代表们仍对该案的案情感到震惊。

“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初到涉案工厂时,现场情况可谓触目惊心,在有毒物质的污染下,工厂四周寸草不生。”乌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殷战荣讲述了案情细节。

她坦言,以前有企业污染环境,只会罚款,从来没有“抓”过人,如今乌市首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即将受到刑事处罚,这对环保部门执法者来说是莫大的鼓励和鞭策。

“违法者得到惩治是一方面,被污染环境的后期治理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殷战荣说,目前,该化工厂周边的污染治理工作难度很大,要花费高额费用不说,仅植被恢复就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环境污染不容忽视,这也是国家不断强化污染环境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的原因。

“制止的声音一直很多,但直到近些年才上升到法律层面。”乌市人大代表马忠孝一直关注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他希望更多人知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马忠孝建议,相关部门给化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增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审核,将其作为企业是否能取得营业执照的限制条件,让环保先行,各方共同守护新疆的碧水蓝天。

(原题为《化工厂4个渗坑排“毒”3吨 乌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公开庭审》)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