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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人之神圣性”是西方启蒙运动的直接遗产吗?

吉砚茹
2017-05-24 11: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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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柏林洪堡大学神学院宗教社会学教授汉斯·约阿斯(Hans Joas)在北京大学发表演讲。

应北京大学“大学堂”讲学计划的邀请,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柏林洪堡大学神学院宗教社会学教授汉斯·约阿斯(Hans Joas)于近日访问北京大学,发表系列演讲。约阿斯教授出身社会学,现在的研究逐渐偏于理论社会学、社会哲学等,他始终关注着西方乃至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问题。5月16日约阿斯教授在北京大学二体地下报告厅发表第一次演讲,本次演讲由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洪捷教授主持,主题为“全球视野下的奴隶制与酷刑”。据陈洪捷教授介绍,约阿斯教授关注的并非奴隶制本身,是全球视野下的人权观念;不是出于欧洲中心主义的视角,而是站在人类文明的开阔视野下来看人权。比如一方面自法国大革命以降,西方常常在讲人权;与此同时,在殖民地普遍实行奴隶制,在美国有黑奴,那么它们符合西方的基督教传统吗,符合人权观念吗?这些都是约阿斯教授试图要回答的问题。

此次演讲的内容基于约阿斯教授的两部著作,2011年出版的《人之神圣性(Die Sakralität der Person)》(中译本即将问世)和2015年出版的《人权是西方的吗?(Sind die Menschenrechte westlich?)》。《人之神圣性》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追溯18世纪晚期以来人权“法制化”的历史动力,以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起,由联合国主导的人权进程。从经验研究上看,这部著作着力勾勒双重进程:一是18世纪欧洲刑罚体制逐渐废除酷刑,二是19世纪后半叶美国废奴。令约阿斯教授料想不到的是,有人竟借助这两点来论证“西方的优越性”。因此,约阿斯教授力图在讲座中重新阐释这两重进程,并将“人权”扩展到更广阔的历史空间,避免西方中心主义的论调。

约阿斯教授首先介绍了现有的人权研究的情况,这一领域争议不断,尚无明确共识。

第一个问题是,人权史自何时始?

有些学者认为人权是晚近的事物,迟至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才发端。当然,他们也承认“宣言”不是凭空出现的,在1948年之前已有“前史”,譬如“二战”期间犹太思想家的学说、1942年圣诞节庇护十二世教宗发表的文告等,人权思想的发展也与抵制及反思希特勒密切相关。一些激进的年轻学者甚至认为人权史发端更晚,毕竟在冷战时期,人权还算不上公共议题,人权始于1975年的《赫尔辛基宣言》或美国卡特政府的“人权外交”。总之,人权史相当短暂。

另一批学者则截然反对,认为人权始自“人类”或“人性”观念,已经有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人类”概念的,它的形成是一次关键转折,从此人们不再仅仅区分“我们”与“他们”,逐渐形成普遍的“人类”概念。所谓“人类”概念不限于经验层面,尤其在规范层面,譬如人自问“这对我/我们有好处吗?”到“这对全人类有好处吗?”,甚至可能更激进地从现存的人遍及尚未降生的人类(典型如环境问题)。那么这派人权史的重心落在哪里?不同学者略有分歧,比如温克勒(Heinrich August Winkler)认为人类概念源于一神教,也有人认为是古希腊哲学。约阿斯教授认为更可取的是借用卡尔·雅斯贝尔斯的“轴心时代”,这一概念绝非西方中心主义的。

第二个问题是,“人权史”究竟是什么意思?它可能仅限于法律史;或者是哲学史、宗教史之内;它也可能指政治史。在此,我们首先要分清政治史与法律史,显然并不是写在法条里的东西都能成为政治事实,法律是否有效有赖于特定的权力结构;又或者,人权史是就心态史(history of mentality)的维度而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态度和民情。上述四维度都可能发生变化,但相互之间谈不上严格的因果决定关系。约阿斯教授以战后德国为例,西德的政治体制可能很民主,但战后人们的“心态”远非民主,毕竟他们之前生活成长在纳粹之下,说不定还曾为其效力。那么这些人的实践就与理论上的法律结构或者政治体制产生张力。改变既有可能始于法律体系,也可能始于人们的心态——人们突然就不这么行事了,法律随后赶来为人的行为辩护。

第三个问题是宗教史与其规范(normative)维度是怎样的关系?约阿斯教授试图在非历史的哲学路径与纯粹经验的历史路径之前走出第三种可能性。《人之神圣性》有一章题为“非康德亦非尼采”,康德象征着非历史的道德哲学,尼采则研究道德的谱系学。

约阿斯教授认为,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必须先做三重区分:(1) 哲学或宗教的伦理。(2) 某一国家层面的法律。(3) 跨国的法律制度。“人权始自何时?”答案取决于我们怎么理解人权。如果从哲学或宗教伦理的角度,那么许多地区自轴心时代便有人权存在了。如果人权只是某一国家层面的法律,那么起点可以落在18世纪晚期的美国革命或法国大革命。倘若人权是跨国的法律制度,那它的确迟至二战后的联合国才发端。这三种答案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不同的。约阿斯教授在《人之神圣性》里选择18世纪晚期为起点,即特点哲学思想何时体现到具体的国家法律上。

针对第二个问题,仅仅关注哲学文本之中出现某个概念,肯定是不够的。对当时生活着的大众而言,这些纸上的哲学思想可能压根与他们的行动无关。所以约阿斯教授感到不能只从哲学上讨论观念,而要关注所谓实践上的“心态”。

一方面,哪些事有很强的驱动力。纯粹知道某个观念不必然意味着它能驱动人,约阿斯教授感兴趣的是,人们受什么所驱动?什么对人而言特别有效(effectual intensity)?什么在情感上有效?某些规范倘若被触犯,人们会变得非常激动,义愤填膺,那么究竟哪些规范如此效力呢?譬如,有一位父亲在街上打小孩,那么路人的第一反应显然不是“啊真有意思,原来还有人像18世纪那样行事”然后拿出小本记笔记,人们会感到愤怒,立即去阻止他的行为。驱使人行动的可不只是头脑里的观念。

约阿斯教授对“心态”视角的另一侧重点在于,哪些事对人而言是主观自明的(subjectively self-evident)。很多时候,我们所体验到的根本价值冲突不需要客观的证明,而是主观上自明的。比如我完全不能接受对儿童的性虐待,这时来一个人问我“为什么呢”,我的反应不会是“我还从未想过原因呢,他发现了我的一个逻辑漏洞”。实际上,我只会觉得这个人非常奇怪,他为何会问这样的问题呢?这件事对他不像对我那样自明,但从我的角度来看,它就是彻底自明的,不需要任何客观的哲学论证来说服所有人。

约阿斯教授用“神圣性”(sacred)来表达上述两个维度,即强大的驱动力和主观自明的体验。他的概念承自欧洲社会学思想的深刻渊源,首先是涂尔干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马克斯·韦伯没有直接使用“神圣性”的概念,不过他用到了卡理斯玛,而约阿斯教授认为卡理斯玛或多或少与神圣性相似。重要的是,神圣性不只限于宗教学或神学的概念,它是一个社会科学的概念,所有人都有其视为神圣的东西,社会科学家可以观察、研究什么对某人而言是神圣的,甚至可以研究神圣化的机制,为何某人会将某物变为神圣的?例如民族主义会将民族国家的符号都神圣化,以至于人愿意为了一面旗帜献出生命。之所以约阿斯教授的著作题为《人之神圣性》,正是在探究为何有些人会将人本身视为神圣的。只有将人本身当作神圣的,关塔那摩监狱里发生的虐待才会被视为不可接受的。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写道“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皆生而平等),他本人却在种植园蓄养大量奴隶,甚至与女奴海明斯生育了几个孩子,显然他的言行之间有些张力。事实上,西方的思想传统鲜有彻底一贯拒斥奴隶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反倒为奴隶制提供了辩护。后来的文艺复兴也没有抵制奴隶制,恰恰相反,1550年前后一名佛兰德外交官说道:“我们永远无法企及古人的辉煌成就,因为我们缺乏必要的奴隶。”《圣经》里摩西的律法禁止奴役犹太人,与此同时,又鼓励奴役其他民族,“至于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周的国中买。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在你们地上所生的,你们也可以从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为产业,要永远从他们中间拣出奴仆。”(《利未记》25:44-46)即便是自霍布斯到洛克以降的现代政治思想,也时常为奴隶制辩护,伏尔泰甚至持有奴隶贸易公司的股票。美国革命之后,即1787年至1807年间,美国的奴隶贸易规模比之前大幅增长。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想可能确实让大部分欧洲人免遭奴役,同时造成种植园奴隶制的剧烈扩张。

天主教或新教也没能强势地拒斥奴隶制,尽管他们偶尔会谴责奴隶制,直到19世纪之前,这些谴责通常也是有条件限定的,主要反对奴役基督徒或者殖民地土著(Indios),不包括黑人。1488年,教宗依诺增爵八世将他的俘虏赠与教士作为奴隶,殖民地的许多修道院也使用奴隶。1510年代后,西班牙船只登陆西印度时首先要读一份声明,其中有一条只用西班牙语念的附加条款,土著压根不懂,即教皇宣布这些土著及土地均由西班牙人统治,且必须允许传教,否则便会招致战争、使他们沦为奴隶。新教亦然,虽然教友派等始终反对奴隶制,但新教内部整体而言缺乏逻辑一贯的彻底拒斥,反奴隶制的努力仍然被边缘化。令人沮丧的是,在整个西方宗教体系中,其实都有将人神圣化的潜在可能性,但总限于微不足道的、不够自洽的体系。

至于酷刑的问题,显然,美国远远谈不上废除酷刑,奴隶制尚存,酷刑也就继续存在。甚至在南部有些州,法律禁止奴隶主太过温和地处置奴隶。当欧洲人在18世纪废除酷刑时,顶多是在欧洲范围之内,不涉及殖民地的问题。英国人在东非使用大量的阿拉伯奴隶,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残酷地奴役了整个“刚果自由邦”。酷刑、强奸、灭绝等不仅是殖民过程中运用的手段,到二战后,当英国和法国开始在欧洲强制贯彻人权,当原来殖民地的人民也开始意识到人权观念时,这些欧洲国家却视而不见,甚至以“第二次殖民”的方式强行压制殖民地的人权。直到最近,法国才开始讨论1950年代对阿尔及利亚的统治,比如新任总统马克龙就在竞选中提到这一问题。约阿斯教授提到,当他在巴黎提到阿尔及利亚问题时,听众中立刻有人反驳,称阿尔及利亚从不是法属殖民地,它就是法国的一部分,另外法国人使用酷刑一定有其目的,而不是毫无缘由的。酷刑问题固然需要考虑种种极端情况,但法国人对阿尔及利亚的统治显然没到非得用酷刑不可的地步,他们在当地设置的集中营、施加酷刑,无论如何是“有目的”所不能辩解的。英国1950年代在肯尼亚镇压茅茅起义(Mau Mau Uprising)大肆屠杀,2013年英国外交大臣宣布对五千多名受害者赔偿1400万英镑,并为当年的折磨道歉。不过对整个事件,英国政府辩称当年的镇压行为由当年英国殖民地当局所为,所以问题转交给接管当地统治权的肯尼亚共和国,而不是现任英国政府。

人之神圣化进程在法律上的实现,并不是既定宗教或文化观念的简单贯彻,虽然欧洲18世纪晚期初现端倪,但人的神圣化进程不能这样轻易以目的论的方式上溯到启蒙观念。这是因为人们往往低估了文化价值内部的冲突与张力,才会假定某些文化规范直接驱动着人们的实践。人之神圣化不是文化的胜利,人权也绝非西方的战利品。

《人之神圣性(Die Sakralität der Person)》(中译本)封面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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