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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的故事 |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5.5万元!这起纠缠10年的劳动争议案成功调解
本期讲述人
安霞,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四级法官。
法官洞见
现场直击
“法官,我和这家公司已经打了10年的官司,你不用再给我做思想工作了,我不会退让!”近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调解室,吴东(化名)这样对我说。
不久前,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承办法官,我了解到,原告吴东1994年入职某公司,2011年与公司发生纠纷,离开工作岗位。2012年,吴东向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吴东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双方于2011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吴东向某公司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66.35元。双方表示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吴东支付病假工资308元,吴东向某公司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66.35元,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9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双方不服判决结果,均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4年,吴东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于2021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吴东支付经济补偿金57470元。双方均表示不服,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我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吴东情绪激动,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我没有气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其在10年维权历程中走的“弯路”。最终,吴东终于打开心结,同意调解。
经过我的一番释法说理,吴东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向吴东一次性支付5.5万元经济补偿金。至此,双方持续10年之久的劳动争议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调解室的故事 |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5.5万元!这起纠缠10年的劳动争议案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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