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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8月底前全面推行,最高检释疑如何放权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赵博文
2017-05-25 19:5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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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在《检察日报》上刊发文章,对2017年3月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释疑和解读。

文章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要放权给检察官,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抓紧做好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到2017年8月底以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放权怕滥用”和“授权不敢用”心态还存在

2015年9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都制定了辖区内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前述文章称,在各省级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对如何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把握不尽相同,有的差异很大。

为此,最高检印发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思想、制定主体、内容与形式等10个方面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各地还存在‘放权怕滥用’和‘授权不敢用’两种心态。”最高检司改办文章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要放权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成为真正的办案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以促使检察官谨慎行使权力。

充分放权,加强监督

最高检司改办明确,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过程中,应本着“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权利、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程度,逐步扩大对检察官授权范围,把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充分释放出来。

“‘放权’不是不要监督,而是要转变监督方式,加强监督。” 最高检司改办表示,要转变监督的观念和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从制度机制上实现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约束。

另一方面,要通过行使检察长对个案的审核权、案件移转权等方式实现检察长对办案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同时要发挥好检察官联席会议等辅助机制的作用,提高检察官办案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澎湃新闻注意到,无论是《若干意见》还是《指导意见》,都特别强调了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全程留痕。

“不仅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都应该做到全程留痕。”最高检司改办指出,检察长(副检察长)指令的书面化,也是全程留痕的重要形式之一。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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