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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谈次贷十年(上):应对下一轮危机需扩大国际监管合作

澎湃新闻记者 邵媛媛
2017-05-26 11:17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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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为扼制债务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险,在瑞士巴塞尔推出了巴塞尔协议。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经历近十年的修订,巴塞尔协议II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实施,但一推出就遇到了次贷危机,随后,巴塞尔委员会新增了一系列监管条例,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如今次贷危机过去近十年,国际金融监管上的缺陷是否得到修正?对于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看似两个相左的力量存在着哪些错配?应如何达到平衡?

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巴曙松。

巴曙松

澎湃新闻:你曾说,更愿意将“次贷危机”看成是金融市场通过活跃的创新已经高度全球化,而监管还在国别化分割的状态下出现的一个市场冲击行为。那么你认为现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否解决了这个问题?

巴曙松: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风险的发生和传播途径、包括监管者在内的参与者行为等因素持续变化且相互作用,监管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必须跟踪金融体系的变化、特别是风险的变化。

今天,在全球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不同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更紧密,但是风险的传染也更快捷,这是一个摆在金融体系面前的现实。而纵观人类的金融创新史,则呈现一个非常清晰的“钟摆效应”,那就是:金融创新-市场波动-强化监管-放松监管-鼓励金融创新,这可以说是一种螺旋式地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式。超出金融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的金融创新往往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累积和大幅波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于是促使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必然会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成本,也可能使经济金融体系逐步丧失活力。此时如果要寻找新的增长点,必然会促使金融体系专项金融创新,然后放松管制,鼓励创新,才能迎来金融创新的活跃期。我们在全球金融体系的变化中可以看到这种钟摆式的监管周期,其实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中也有类似的轨迹。

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教训后,为适应全球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防范未来危机的发生,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规则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并仍在经历一个持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虽然当前一些发达经济体有推动“逆全球化”的趋势,但是总体上看,全球化的趋势依然还在继续,全球金融市场的传染性以及相关性逐渐增强,使得风险传导路径更加扑朔迷离,也给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带来新的挑战。

巴塞尔III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规范的倡导者和指引者,其政策制定及全球实施都满载了国际社会的希冀。从政策制定方面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微观层面上,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完善、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强化风险的覆盖范围及敏感性关注,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所带来的压力;宏观审慎层面上,增加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与防范,以形成促进全球长期金融稳定的拉动力量。除了对现有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全方位识别和覆盖,金融监管规则的全球实施也是保证国际监管效果和国际公平机制正常运行的关键。从这几个方面看,巴塞尔协议III是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当然,监管体系的完善是渐进的,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等的配合推进,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2008年9月15日,员工离开雷曼公司在英国伦敦的总部。视觉中国 资料

澎湃新闻:你曾提金融危机揭露的金融监管的“六大缺陷”,这些缺陷在危机爆发后被人们看到,并推出一些方案以修正。就现在看来,十年前的监管难题哪些得到了完善,哪些问题仍需解决?解决的难度在哪里?如何突破?

巴曙松: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危机则往往成为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力。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体系,特别是国际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暴露了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盾,更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是对原来的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的重大革新。

首先,认识到市场过度扩张的缺陷。放松监管的政策基调下,也在事实上鼓励了许多不适当的金融创新,造成金融市场外部约束和监控不足,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充斥市场,却不在监管范围之内。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理念明显趋严。

其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金融监管应重视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更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其他纳税人的公共利益。此次危机中,包括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金融工具在内的复杂产品透明度不高,造成众多普通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其资产的风险暴露和内在价值,而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同时,这种情况也容易引发投资者快速压缩投资,放大去杠杆化过程,导致恐慌蔓延和扩散。另外,在危机救助中,道德风险问题也使公众利益遭受很大侵害。从某种程度上说,危机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缺少对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危机爆发后消费者信心的缺失又推动金融危机走向深渊,并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则成为重点之一。

第三,质疑分散的监管体系。格林斯潘曾信奉“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但事实证明,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为危机的形成和蔓延提供了温床。纵观众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现象,其中以美国的情况最为严重,在联邦一级,就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联邦住房企业监督办公室等部门。即使在实现了金融市场统一监管的英国,依然存在实施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金融服务局、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等多个监管部门。而欧盟除存在三大监管机构外,监管权力更是分散在各成员国。因此,通过设立法制化的监管协调机构以加强监管体系的合作,是去除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解决多头监管弊端的重要选择。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逐渐成为主流。

第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微观审慎监管的主旨是确保个体稳健性。然而,由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个体稳健并不代表集体安全,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及其监管工具的探讨成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在后危机时代英国、美国、欧盟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均赋权央行,宏观审慎分析与政策以央行为主;微观监管体制差异取决于各自的金融结构和路径依赖,但从属于宏观审慎监管,需要遵守宏观审慎政策。均指出成立专门的机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加强监管。

第五,贯彻覆盖市场空白的全面监管。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监管漏洞,有的是源于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有的是由于机构交叉却又覆盖不足形成的,但更多的是源于监管相对于创新的滞后性带来的监管空白,主要表现在对影子银行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监管上。因此,强调全面监管,成为英国、美国、欧盟几个主要监管改革方案中的一致目标。在机构方面,美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私营投资基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英国指出对冲基金应面临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关于融资、杠杆率、投资战略、特定的投资头寸方面的信息报送要求等。欧盟委员会也提出建立全面监管框架的计划。在产品方面,对包括场外金融衍生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进行监管,也成为共识。

第六,全面实施巴塞尔III。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巴塞尔III。较之全球范围内实施进度不一的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有所不同,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在G20峰会上被成员国元首共同认可,并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安排、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效力。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经公布并开始实施巴塞尔III,在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大部分国家的实施也取得很大进展。

第七,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此次金融危机的快速蔓延充分说明,金融创新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本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面对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无力单独防范和处置,扩大国际监管合作是抗击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美国的改革方案就提出,如果不能让国际监管标准同时提高,那么无论在国内采取什么监管行动,都将收效甚微,而且国内外标准的不一致会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建议各国与其一同提升监管标准。欧盟改革方案将成员国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统一在泛欧监管体系框架内,无疑有助于整个欧盟层面的监管合作。英国的改革方案认为,应通过推动制定国际标准和措施、充分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能、促进相互合作,加强国际监管架构。

澎湃新闻:你提及过金融业的收益与风险的错配问题,这不利于事后监管,你认为这种错配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否有较好的解决方法?

巴曙松:金融业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收益和风险的错配。以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为例,往往就不能很好地匹配风险与收益。例如,如果一家支行在经济扩张期,放了很多贷款,赚了很多钱,当期把奖金一分,然后相关人员可能就跳槽或者换岗了;等到经济进入调整期,风险释放时,你再事后去追他,人都不知道去哪了。这种风险收益的错配,如果再叠加金融行业的顺周期性特征,就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在经济上行期,信贷快速扩张、资产价格的暴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造成了过度繁荣,也造成了系统性风险的积聚;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逆转,这种顺周期性也将放大系统性风险集中暴露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因而顺周期性也被认为是加剧危机演变的“助推器”。

金融危机之后,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对于顺周期问题的缓解,基本思路是采取逆周期的措施。比如,银行在经济衰退的时候,为了缓解自身的流动性不足或者剥离不良资产,可能选择抛售,一家银行的抛售行为市场或许可以承受,但是银行业的集体抛售会导致市场受到巨大冲击,因而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期间建立必要的资本储备,以供其在经济艰难时期使用,藉此避免压力时期银行业做出集体性行为进一步恶化经济,从而最终达到缓释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推行的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就是针对宏观审慎监管所采取的探索性的举措,目前看,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澎湃新闻:你在一次讲话中提出“监管的激励相容”,监管目标和金融机构的目标要有一致性,你认为两者在目标上是否能一致?如果要实现监管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两者在目标上是否要做一些取舍?

巴曙松:从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看,如何使金融监管与市场“激励相容”,或者说在尊重市场机构盈利动机的基础上,达到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的目标,是个理论和现实的难题。从历次金融危机来看,往往是金融体系的放松,辅之以盲目的信贷扩张,导致了泡沫的形成和风险的积累;而在危机之后,出于对金融体系的愤怒,人们通常会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而且力度也会相对较大,而这又会抑制市场活力。这种监管的“钟摆效应”在美国此次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监管者想要达到的目标和金融机构达到的目标最好是能够尽可能达到一致性,激励这些经营得比较好的银行获得更好的发展,才能够实施监管规则,而不能只是一味地市场金融机构加各种各样的约束规则,毕竟每一个措施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这会加大金融机构经营的负担。

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激励相容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在金融监管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样,在中长期内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必然相应提高。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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