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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凰一副局长伙同下属伪造网吧许可证卖钱,获刑六年半

洪雪 吴洁/深读微信公号
2017-05-29 21:2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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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微信公号5月29日消息,湖南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武某为收好处费,利用职权,单独或伙同下属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将没注销的网络经营许可证私自违规过户给他人;不仅如此,他们还伪造网吧许可证,卖给他人或公司牟利。

法制晚报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获悉今天获悉,4月24日,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诈骗罪、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受贿罪、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两人所在的单位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罚金20万元。

案情 副局长和副大队长卖网络许可证

现年44岁的武某是湖南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原队长,因机构改革,任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兼任副局长。

50岁的王某则是执法大队副队长,因机构改革,任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二股代理股长。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8月2日,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成立(系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法人),该执法大队拥有行使文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等职权。2008年2月25日,武某被任命为该执法大队队长,同年4月20日,王某被任命为该执法大队副队长。2011年12月14日,该执法大队更名为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并升格为凤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凤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1年下旬,武某、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未予注销的网络经营许可证违规过户给他人,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20.5万元。其中武某分得7万元,王某分得2.7万元,用于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支8.7万元,分给该大队工作人员龙某、吴某各0.3万元,缴非税局0.7万元。

2011年12月,武某指示该大队工作人员麻某通过伪造转让协议办得“杨某甲、满某”名下两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通过杨某甲、满某将许可证以每本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凤凰县鸿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甲、满某各分得500元,余款9.9万元被武某占有。

2012年5月,武某、王某将伪造的“杨某乙”名下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杨某乙以1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杨某乙分得0.2万元,后武某谎称卖了7.8万元,将5.2万元据为己有,分给王某3万元、该队工作人员杨某丙0.8万元,缴非税局1万元,余款3万元据为己有。

2011年年初,凤凰鸿腾文化网络公司借用该大队公车发生事故,经与该公司协商,由鸿腾文化网络公司出10万元的赔车费,另外缴纳15万元冲抵该年鸿腾文化网络公司向执法大队上缴的罚款。

2011年4月30日,武某为其单位购买了一部价值20.08万元北京现代越野小车。鸿腾文化网络公司所付25万元均未入该大队的单位账目。除购置新车的花费,剩余的4万余元被武某和王某等多人挥霍。

案发后,武某亲属代为缴纳非法所得40万元,武某缴纳非法所得1.5万元。王某亲属代为缴纳非法所得7.5万元。

一审 贪污、受贿、诈骗等 副局长判6年半

凤凰县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违规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武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收受贿赂8.3万元(个人实得7万元),王某单独或伙同武某收受贿赂共计4万元(个人实得2.7万元),两人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武某伙同王某伪造网络经营许可证,而后让杨某乙以转让网络经营许可证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武某指使他人伪造网络经营许可证,而后让杨某甲、满某以转让网络经营许可证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武某诈骗金额22.1万元,王某诈骗金额为6.8万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武某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对于自己管理的单位账外公共财物予以侵吞,数额达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单位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资金私自购置单位资产,共计金额达2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武某身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系该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其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凤凰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武某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罚金20万元。

上诉 副队长不服上诉 称诈骗判重了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王某说,他是按照队长武某的指示,以杨某乙的名义伪造的“申请报告”、“审核审批表”,他没有参与诈骗谢某,武某分给他3万元时,他才得知假证转让得了7.8万元,他是诈骗从犯,他犯罪所得均用于公务开支了,原判对他的诈骗罪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单位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上诉称,武某虽然是原单位法人代表,但他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均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系他个人滥用职权。原判认定用于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支8.7万元事实不清,该款用于单位少数人及单位外人员,并非用于单位整体开支。而且一审认定该单位收受鸿腾文化网络公司15万元贿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款是鸿腾文化网络公司给付的车辆赔偿款,武某所购车辆登记在网吧协会名下,没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已冲抵当年罚没款。请求二审改判该单位无罪。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王某上诉提出的“原判对其诈骗罪量刑过重”,经查,王某诈骗所得用于个人开支有其供述证明。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王某是诈骗从犯,予以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经查,时任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的武某以单位名义许诺鸿腾文化网络公司免交当年相关罚款,索取15万元用于单位购车,将罗某、唐某给予的行贿款中的8.7万元用于单位支出,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犯罪构成。故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制晚报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今日获悉,4月24日,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秘 卖证担心被查 上交7000元称是罚款

法院查明,2009年左右,根据湖南省的政策,对于网络经营行为不得再进行行政许可。在此之前,有一些网络经营者向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报请注销网络许可证,但该执法大队却未将这些网络许可证实际注销。

2009年至2011年下旬,武某、王某将未予注销的网络经营许可证违规过户给他人,收受20.5万元好处。其中,武某与王某共同收取唐某2.7万元,武某、王某各分得0.7万元,分给该大队工作人员龙伟、吴某各0.3万元,缴非税局0.7万元;王某收取罗某10万元,武某个人占有3万元,王某个人占有2万元,缴非税局0.8万元,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支4.2万元;武某收取唐某7.8万元,武某个人占有3.3万元,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支4.5万元。

武某供述称,2009年初,王某带着唐某到他的办公室,说唐某想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他告诉唐某无法办理新证,但可以过户转证,并强调过户需要收一笔钱。唐某答应出一笔手续费,其实就是好处费,最后谈成以2.7万元价格办证。

此后,武某安排王某通过伪造过户协议将该单位保管的已经没有实际经营的网吧证件过户给了唐某。拿到唐某给的钱后,为了掩盖收钱的真相,武某决定将其中的0.7万元以处罚名义上缴财政,同时分给龙某、吴某每人0.3万元,他和王某各分得0.7万元。“之所以分给龙某和吴某,是因为这个事情他们也知道,给他们点封口费。”武某说。

办新证只需1千多 副局长给旧证花2.7万

唐某在证言中称,2009年初,他想在县城开个网吧,就去文化稽查大队找王某和武某。当得知现已停办新证,他让两人给想想办法。

武某说:“要办证的话,只有通过转证的方式,但需要花两三万才能办好。”唐某说“我不管你们怎么搞,我只要办好证,给你们2.5万元。”

武某说钱太少,于是唐某又加了两千元,最后达成2.7万元的协议。一个星期后,王某让唐某交钱,唐某让自己的老婆把钱送给王某,后来他听老婆说钱交到了吴某手上。”要经过网吧挣钱,必须要办证,本来新证只需1千多元,但因为已经停办了,只有想其他办法,我最后同意给武某他们2.7万元好处。“唐某说。

文化执法队的工作人员吴某在证言中称,2009年初,唐某咨询办证时,王某把唐某带到了武某的办公室。后来王某叫他办一张新的文化网络许可证,开始他没答应。后来在武某的安排下,他才帮唐某打印了一张“天空之城”网吧经营许可证。大约过了一个星期,王某叫他同去唐某处取钱,当时唐某的爱人将2.7万元交给王某,后王某又将钱转送给他,回单位后,他将钱交给武某。后来武某以补助名义给他3千元。

同行代人来办证 副局长优惠收8万

法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和他的爱人刘某准备在湘西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开一家网吧,便找到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符某(另案处理)。符某联系到王某,王某提出办证要12万元,而且还要经武某同意。

后来符某和罗某找到武某,考虑到符某也在一个系统工作,武某答应罗某出8万元就行。当天罗某就从银行取出8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开具了一张0.8万元的非税票据,并告知罗某第二天来取证。

据了解,王某依据单位保管的已经停止经营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档案,通过伪造私人转让协议,更改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地址的方式,将他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户”给罗某,更改后的单位名称为“凤凰县世纪佳缘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后符某陪同罗某到凤凰取证,途中符某提出还要4万元作为武某和王某的好处费。到凤凰后,罗某又取了4万元交给符某。符某到王某处拿证,罗某在车上等候。符某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的楼梯间将2万元送给王某,并表示感谢,王某当场收下了2万元。后符某拿走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交给了罗某。

罗某所交8万元除去上缴凤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0.8万元以外,其余7.2万元由王某以账外形式加以保管。当日武某以协调关系为借口从王某处拿走1万元,而后又以买电脑为借口拿走2万元,这3万元均被武某个人挥霍,剩余的4.2万元,被用于单位开支。

武某供述称,2011年秋天,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局的符某找到王某,联系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事情,后来王某将此事告诉了他,”王某说,小符愿意花钱办证,说对方能出大约10万元。后来,他提出要8万元,并安排王某落实办证。符某拿来了8万元,他将其中的0.8万元作为罚款上缴财政,其余的钱交由王某账外管理,后来他以协调关系和给领导买电脑为借口从王某那里拿了3万元,这些钱都挥霍了,剩下4.2万元放在王某那里。

后来,这笔钱用作他与王某、吴某等人到海南、广西、杭州旅游开支了,另外还到“国礼烟行”结了0.6万元的欠账。

办假证收7.8万 跟同伙说只收4.5万

2011年8月份,唐某的儿子想在凤凰县竿子坪乡(湘西职业技术学院旁边)开一家网吧,唐某让武某想办法给办个证,还说一定会给对方好处。

武某说要收8万元的好处。唐某讨价还价,说“留个饭钱,给你7.8万元”,武某同意了。

此后,武某安排王某给唐某办证。王某以未注销的凤凰县林峰乡心情驿站网吧的名义伪造“网吧转让协议”,并以唐某儿子为过户人,伪造“请求变更法人报告书”,武某在伪造的报告书上签字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将假材料交给吴某制作了一张网络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为“凤凰县雄鹰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为“唐某的儿子”。后来唐某儿子去找武某给了武某7.8万元。

武某收得钱后,对王某谎称唐某给了4.5万元,其余的3.3万元被他占为己有。剩余的4.5万元交由王某账外管理,事后,这笔钱被用于单位开支。

武某供述称,唐某的儿子将7.8万元交给他,他私吞了3.3万元,另外4.5万交给王某保管,除了交了几千元非税外,他们几个人去海南旅游花了。

制假证卖13.2万 跟同伙说得了7.8万

2011年,因为整合网吧,武某要王某准备两个“空证”,以便到时谁要就卖给谁。王某发现没有“空证”后,武某就要求王某填两份假资料,做两个假证。此后,王某用杨某乙的名义伪造了“申请报告”、“审核审批表”,又用“杨某乙”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叫“好在来”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2年3月,谢某找到王某要求帮忙办证,王某便建议谢某去联系武某。谢某找武某帮忙,武某就联系杨某乙,要求杨某乙和谢某交易。杨某乙按照武某的要求和对方达成协议,以13.2万元价格假空证转让。

谢某将钱转至杨某乙的私人账号上,杨某乙再将钱转送武某,武某送给杨某乙2000元好处费。

武某拿到钱后,跟王某说空证卖了7.8万元,除去给杨某乙2000元,他自己隐瞒下来5.2万元。

武某从7.8万元中取出3万元分给王某,个人又拿走3万元,分给单位出纳杨某丙8000元。为掩人耳目,武某将剩余1万元作为私自转让文化网络许可证的罚没收入上缴凤凰县非税局。

王某供述,2011年初,因鸿腾网络公司收购凤凰县城内的网吧,导致许可证比较值钱,武某要求他找两个空证留着,等以后谁要就卖给谁。在武某的安排之下,他伪造了相关资料,冒用杨某乙的名字办了一张虚假网吧经营许可证。

2012年上半年,武某打王某电话说有人要一本证(他伪造的“好又来网吧”),出价7.8万元,问他意见如何,当时他没有表态。过了几天后,武某打电话叫他到单位门口的建行碰面。会面后,武某到建行柜台取了3万元给了他,并说还要给杨某乙8000元“封口费”。后来他才知道这个证是卖给谢某的。

法院查明,2010年,杨某甲、满某找到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麻某要求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麻某向武某汇报,武某指示麻某办理两张“空证”,每本收取四五万元的费用。后通过伪造转让协议办得两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张名为“星期五网吧”,另一张名为“大世界网吧”,法人代表分别为杨某甲和满某,但杨某甲、满某认为要价太高没有领取。

2010年年底,凤凰县鸿腾文化传媒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整合网吧服务业务便准备收购其他网吧的许可证,武某知道后就要麻某去找杨某甲和满某,让两人以自己名义将上述两本“空证”转给鸿腾公司,杨某甲和满某同意了。后来杨某甲和满某分别与凤凰县鸿腾文化传媒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每本证件的转让费为5万元。杨某甲和满某拿到钱后交给了麻某,麻某给两人各500元作为报酬,剩余的钱麻某存入他爱人的私人账号上。

2010年12月8日,武某要麻某将其保管的账外资金转给本单位的一名借调人员,麻某便将保管的9.9万元及其他资金共计11.9万元转至该人的私人账号上。后武某叫这名借调人员将其保管的账外资金17.5万元全部转至武某私人账号上侵占。

武某供述,2010年12份,凤凰县鸿腾网络公司的董事长唐某和经理杨某邀其入股收购“蓝威网吧”的股份,因入股后利润可观,他定投资入股,但因缺钱,他便叫麻某将小金库所剩余的钱11.9万元转入一外调人员的账户上。后来他要求这名外调人员转账给他17.5万元,再上他自己的钱共计18.8万元,转给“蓝威网吧”的老板吴某,购买了25个股份。分红期间,获利4万多元。2012年5月他将股份全部转让,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归还贷款和借款。

(原题为《凤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伙同下属伪造网吧证卖钱》)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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