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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江湖习气”易引发校园暴力

赵红旗/法制日报
2017-06-01 10:3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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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民事侵权案、行政诉讼案……

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批涉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中,涵盖了所有的案件类型。《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几乎均与所谓的江湖习气有关。

同班同学因琐事伤害致死

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梁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0月6日,两人因琐事在校园里发生争执,不欢而散。当晚,感到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的梁某来到崔某寝室内,扯掉崔某的窗帘,并与其厮打,在场的同学将二人劝开。

随后,梁某到厕所拿一把拖把,再次到寝室击打崔某,没有打中。两人又在床上扭打,崔某从自己枕边拿出一把刀刺中梁某的右大腿,梁某在与崔某夺刀时将崔某的左手划伤后,跑到一楼宿管室,失血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梁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崔某在案发后及时自首、积极赔偿,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年。

“校园本应是充满阳光、充满快乐的地方,然而,一些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将所谓的江湖习气带入校园,导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河南省高院认为,这一方面与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容易冲动、预估不到行为的严重性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律教育缺失、法律观念淡薄有极大关系。同学之间发生摩擦后,不知道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寻求帮助、缓解矛盾、消除纠纷,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特别是校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摆脱困境、走出心理阴霾,更容易产生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不良心理,导致悲剧发生。

非婚生子女不能被歧视

原告小康(化名)系被告康某的非婚生子,于2012年9月13日出生。小康出生后不久,康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给小康生活费。小康将康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康某支付原告小康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抚养费、感统训练费和幼儿园春、秋季学费共计116733.33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小康抚养费2000元,原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如果原告患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

河南省高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为人父母者,既然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应该共同努力尽量将因父母分离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为抚养费等问题将夹在中间的孩子一再伤害。本案中,原告小康系非婚生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康某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意外事故致儿童成植物人

2012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刘某带3岁的女儿张某到夏某处看房,将张某留在夏某所驾驶的汽车内,当时车窗处于打开状态。看房回来后,发现张某头部被车辆的右后车窗自动升降玻璃夹伤,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

夏某驾驶的车辆是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由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夏某在购车时在车辆上加装了一键启动的自动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动防夹功能。该车辆在车辆熄火、钥匙不操作的情况下,钥匙离开车辆一定的距离后,车窗会自动上升并锁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加装的自动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夹功能,造成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没有尽到说明、提醒或告知义务,对造成张某受伤的过错明显。夏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知悉其车辆性能,但对将张某独自留在车内,缺乏提醒,对造成张某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刘某前去看房时,将女儿留置在车内,使其处于脱离监护的境地,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夏某某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监护责任。

河南省高院认为,意外事故是儿童安全的一大杀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却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本案中汽车销售厂家和车辆所有者如果意识到自动升起的车窗可能会夹伤人,幼儿家长如果意识到将幼儿脱离监护的危险,本案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特别是各种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时刻意识到儿童是潜在的产品使用者,必须根据儿童的认识、操控能力为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儿童安全保护功能做出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使产品具有保护儿童安全的屏障,避免儿童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产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

看护不力致孩子落水身亡

2014年3月18日,某镇政府下设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与孔某签订合同一份,将该镇游园水系基础处理建设交由孔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张某、杨某的女儿小甲(化名)在该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杨某作为小甲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落水溺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游园系公共场所,某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对该游园负管理职责,因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院认为,节假日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户外游玩,由于有些公共场所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监护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纠纷屡有发生。本案受害人小甲系1岁多的幼儿,监护人对其看护不力,使其长时间脱离监护范围,致使落水溺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镇政府作为游园的建设单位,应对游园负起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旨在提醒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区;监护人带儿童游玩时,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悲剧重演。 

原题为《河南高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江湖习气带入校园易引发暴力案》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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