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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男子倾倒170吨危险废物获刑,系污水处理公司前员工

魏丽娜/广州日报
2017-06-01 14:57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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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污水处理公司工作过的陈某华、吴某林,单干后做起了收购废水废弃物的“生意”,非法倾倒170吨危险废物。二人因污染环境罪,昨日在广州中院受审,31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众多省市媒体记者共同旁听了案件。

自2015年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40件,结案35件,有73人获刑,其中10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0吨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

据指控,2016年6月间,陈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经吴某林介绍,雇车去广东省清远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购了约160吨危险废物,加上之前收购的10吨危险废物,多次使用槽罐车非法排放至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碁京珠高速出入口处的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

同年7月,陈某华再次经吴某林介绍,雇车去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购了约8吨的危险废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车上储存准备非法排放(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因案发而未得逞。

7月6日,执法人员发现石碁京珠高速出入口处有浓烈刺激性气味,安排一家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清理出废液(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在陈某华租赁的位于石碁镇桥山村的山地处,清理出废化工物料10.72吨(经鉴定为易燃性危险废物)及含油污泥14.51吨。

番禺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避免了危害结果扩散一被告轻判

昨日二审庭审中,吴某林是否属从犯成为案件焦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某林没有直接参与污水排放,但实际上,吴某林得知清远、鹤山有污水需要处理时,主动找到陈某华,吴某林还去这两个地方踩点。吴某林还收取了所谓的排污费,事实上属于分赃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华实施了直接的排污行为,获得了更大的非法利益,其地位作用比吴某林更大。

鉴于吴某林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到鹤山市化工公司调查取证,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期间又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六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二审改判上诉人吴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官说法 作案者有污水处理知识 手段隐蔽

该案主审法官丁阳开介绍,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之前在污水处理公司工作过,其中吴某林之前学的是化工专业,对废水废物是有一定认识的。

本案还有多名涉案人员正在侦查起诉中,这伙人都曾在环保企业工作,熟悉污水处理流程,具有污水处理专业知识,掌握污水源头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从源头到运输、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链条,还购置了槽罐车等专业作案工具,是专门从事排放污水获取非法利益的团伙。

这伙人作案手段隐蔽,每次排放污水均选择夜深人静的偏僻环境,很难及时发现。此外,产生污水的企业不在当地直接排放,实际排放的地方没有污水源,查处难度大。这给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的处理,突出地体现了需要树立跨区域的环保全局观念,形成通力合作的管理模式来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本案公诉人、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彩虹表示,目前还不能确定源头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违法关键看企业在出售废水废弃物时,是否知道收购方没有资质。也要看企业在出售废水废弃物给无资质人员处理时,是否具有对废水废弃物处理方面的主观认知。

企业在处理废水废弃物时是有相应法律义务的,必须将废水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与单位进行处理,否则会被追究刑责或被行政处罚。按法律规定,排放废水废弃物3吨或3吨以上,就达到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标准,将被入刑。

(原标题为《“世界环境日”前夕广州中院发布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两人倾倒危险废物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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