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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2-03-07 1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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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借助社会之力,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建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留龙与被执行人黄朋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朋歌,男性,198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0301355X,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苏桥镇黄桥村四组。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35425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案号:(2021)豫1003执747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朋歌名下车牌号为豫KPE713号凯迪拉克牌小轿车(白色)的下落并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其他财产线索真实有效,经查证属实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对举报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比例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1596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15日

(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北龙耀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西北龙耀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0号金桥国际广场2幢10910室。

法定代表人孙顺志,该公司总经理。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9074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案号:(202)豫1003执250号。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对举报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比例予以奖励。

2、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顺志的下落,并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孙顺志的,不论是否执行到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300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17839121596

特此公告

原标题:《【执行悬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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