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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市民不堪广场舞噪音,起诉公安拖延履职获法院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7-06-05 15: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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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以来,湖南法院共计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072件,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

在新闻发布会上,湖南高院通报了多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引起广泛关注的环境刑事大案,也有环境行政案件。

一起案例显示,长沙岳麓区一市民因不堪广场舞噪音,多次请求辖区警方处置,后起诉当地警方不履行查处噪声扰民法定职责,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湖南高院通报认为,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报案作出处理,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良好裁判效果。

据湖南高院通报,原告周某系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区广厦新苑居民,该社区部分居民经常在晚上8点左右到原告楼下的人行道上跳广场舞,并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原告认为跳广场舞的居民使用的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于是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部门解决。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处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制作了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告知原告“建议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后原告又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公安部门对跳舞居民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量过大的行为进行处理。此后,派出所干警多次到现场劝说,并开展调查询问、走访、协商交流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该案的办理,系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一、责令被告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中原告周某的报案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地警方曾上诉,但在二审程序中撤诉。

湖南高院通报认为,跳广场舞健身娱乐虽然是社会居民的权利,但一旦因为娱乐健身而导致扰民,就越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受制裁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完全、彻底、及时履行查处噪声扰民的法定职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申请做出明确的最终结论并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介于拒绝履行和完全履行之间,指行政主体虽已开始履行法定职责,如做了一些调查取证和劝导的工作等,但没有完全、彻底完成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对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查处噪声扰民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监督,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良好裁判效果。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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