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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坝一男子以采伐许可证为幌子盗伐并行贿,被判19年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实习生王瑞琪
2017-06-05 17:28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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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在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后,组织人员在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区域,非法大肆采伐,被顶格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川省高院环资庭庭长王世樑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是盗伐林木罪可判处的最高刑期。此外,该男子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

该案件是6月5日环境日当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一。

澎湃新闻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男子汪友才先后取得了四笔木材采伐指标。但他组织、指使汪友贵、何忠云、汪友全、杨文等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大肆采伐林木活立木(林地中生长着的林木。森林调查统计林木株数时活立木还包括有疏林地和散生木的立木——记者注)蓄积达8210.2立方米,致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超过639.4万元。

2011年初、2012年,汪友才为了将非法采伐的木材运出阿坝州销售,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汪友才库存的木材,拍卖所得价款共计95.8万元,已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了民事诉讼。

小金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汪友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汪友才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6560元。汪友才上诉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院环资庭庭长王世樑告诉澎湃新闻,《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及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规定了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制度进行采伐。汪友才以获得的采伐指标为掩护,大肆盗伐林木,时间长、范围广,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

王世樑说,汪友才的犯罪行为造成国有林木特别严重损失,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等支持检察院的诉求,依法判处汪友才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6560元,体现了有破坏必有赔偿,在依法严厉刑罚制裁的同时又判决被告承担破坏资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宗钊还对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做了通报。他介绍,四川省全省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对破坏资源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16年共依法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36件,涉案7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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