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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评“违规探险自担救援费”:破坏规则就理应担责

晨心/人民日报
2017-06-07 08:58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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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驴友违规探险,救援费该谁来承担”的话题再次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如今,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文艺范儿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不少“驴友”率性自由行,也的确给生活增添了不少色彩。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因为违规探险,进入禁止通行风险较高的区域活动,由此使自己陷入危险情境的现象也不时出现。针对险情,相关政府部门全力救援,对救援部门的辛勤付出,社会不应只有感动,还应反思如何管住“驴友”的任性行为。

就政府的职责而言,当公民遇到危险陷入困境需要救助时,提供必要的措施积极救援,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政府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即使是因为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了安全事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也有请求政府部门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相关部门也有责任给予援助。

不过,政府的责任并不能成为公民个人任性的理由。每一次救援,都会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针对野外救援,就有媒体算了一笔账:交通、通讯、饮食等费用都是必须要花的,救援队员使用的装备往往非常昂贵,遇到特殊情况,工具使用一次就要淘汰;有时救援不能马上进入出事的区域,需要住宿;出事地点往往人迹罕至,救援队员救援时还承担巨大风险。政府实施救援的背后,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支撑。部分游客明知有危险,仍然违规“自陷险境”,如果都使用有限的公共资源对这种违规行为买单,对广大公众则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

事实上,许多“违规探险”背后往往是其规则意识欠缺和淡漠的折射,比如不顾景区危险标识强行进入,比如为了逃避门票选择小路上山,尽管风险和危险都显而易见,许多当事人都心知肚明,但仍刹不住不守规则的车,归根结底是当事人存有侥幸获利的心理——“破坏规则能获取利益。”

破坏规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管住任性者,让社会运行更为有序。从法理上讲,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责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遇到险情,能获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相应地,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让遵守规则者受益,让破坏规则者担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只有让任性者付出相应的代价,理性才能成为一种自觉选择。我们要为《安徽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点赞。

(原题为《违规探险,折射规则意识淡漠》)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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