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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基金,因涉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澎湃新闻记者 唐莹莹
2017-06-09 17: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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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设立的先行赔付方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7年6月9日下午,兴业证券(601377.SH)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正式推出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

当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了解到,投保基金公司已经发布了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支付赔付工作。

邓舸表示,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牵头投保基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兴业证券,成立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为本次先行赔付工作做出了准备工作,帮助适格投资者通过相关渠道和平台,在短期内完成赔付金额计算、达成和解、资金划转等工作。

邓舸强调,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此类工作,证监会将持续关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的后续进展情况。

与去年兴业证券公告的拟赔付方案相比,这份正式的先行赔付方案扩大了赔付范围、考虑了退市损失、增加了赔付金额。

6月9日收盘后,兴业证券已于公告刊登前将出资额人民币5.5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专户,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日起5个月。

据了解,目前赔付工作相关的资金及技术准备已经准备就绪,兴业证券已将5.5亿赔付基金打入托管银行,此外,还专门设置了投资者赔付网站、赔付热线、专用邮箱及现场咨询点,实施先行赔付工作。

对于5.5亿赔付金额对业绩的影响方面,兴业证券董秘郑城美称,具体的影响需要看最终赔付的金额,而兴业证券去年已计入坏账损失2.5亿元。

去年7月29日,证监会通报,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截至2017年6月9日收盘,兴业证券报7.33元/股,跌0.68%。

新股投资损失也纳入赔付范围

去年的7月8日,兴业证券宣布,拟成立5.5亿元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同时确定赔付对象的原则,投资者交易欣泰电气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2015年7月15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本次先行赔付未设揭露日,扩大了赔付对象范围。

兴业证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夏锦良称,由于2015年7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的公告未揭露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的内容与事实,因此不构成揭露;此外,7月15日对欣泰电气的立案公告未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未对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所以此次不设立揭露日。

从赔付对象的范围具体来看,本次先行赔付方案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即除了本次赔付除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赔付,即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卖出损失的投资者。

其次,由于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退市,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因此所受损失包括了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本次先行赔付按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即凡符合专项基金确定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计算。

此外,在扣减市场风险因素上,兴业证券在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自愿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扩大赔付范围,增加赔付金额,使得实际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赔付,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的赔付金额均达到或超过亏损额的60%。

欣泰电气董监高不属于赔付对象

据夏锦良介绍,此次先行赔付责任范围包括: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交易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股退市损失。

其中,几个关键时间点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开市前,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欣泰电气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关键时间节点的确定。

夏锦良指出,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充分更正,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上述时间节点,先行赔付方案确定的二级市场损失赔付对象和赔付范围包括:

1.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值得注意的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此外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首个先行赔付案例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为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院长马永强指出,随着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方案最终敲定,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马永强指出,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便捷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渠道,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先行赔付制度大大缩短了投资者在起诉过程中带来时间成本问题,其效率合理性及在投资者保护中起到的积极意义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另一方面,兴业证券在计算投资者补偿计算中提出了“扣减证券市场风险”的思路,对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进行扣减,并采用了“市场风险相对比例法减半扣减+保底承诺法”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充分地补偿欣泰电气投资者因欺诈发行事件带来的损失,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校对:王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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