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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伴娘”过往类似案例怎么判?带头者多被判3至5年徒刑

代睿/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2017-06-12 17:37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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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6月12日消息,日前,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热传。视频显示,在车内,两名男子分坐伴娘身边,对其脱衣袭胸,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人手臂,均未能阻止二人。6月10日,陕西西安警方表示,涉嫌“猥亵”伴娘的两男子被查获,正依法妥善处理。

类似“闹婚变猥亵”绝非个案,多地都曾发生。一些人借婚礼“热闹”之名行猥亵之实,实际已触犯刑律。封面新闻记者以 “闹伴娘”为关键词查询发现,相关报道多达万余条。从2002年开始,“闹伴娘”等行为被警方拘留、被法院判刑的新闻就不断见诸媒体。

婚礼猥亵伴娘事件频发,看看以前类似案例是怎样判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查询到与“伴娘”有关的裁判文书近200个,其中一些案例就与猥亵甚至强奸伴娘有关。在嫌疑人被判刑的案例中,带头“闹伴娘”者刑期多为三至五年。

2013年,发生在山东泰安的一起猥亵伴娘案就曾引发广泛关注。当年9月,16岁女孩高某应朋友之邀充当伴娘。婚礼当天,高某和另一个伴娘被 “闹伴娘”时,衣物被七八名男子脱光并遭猥亵。案发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多次试图自杀,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患创伤后应激障碍。

后泰山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2008年5月,河南新郑五名青年以闹婚房为由,将伴娘强行拖入另一个房间,并将房门反锁,几个人将伴娘身上衣服强行脱光,对伴娘隐私部位进行猥亵。在其中两人因有事出去后,张某、安某用手按着伴娘胳膊,由王某对伴娘进行强奸,因伴娘激烈反抗而强奸未遂。之后,张某将王某、安某支出房间,趁伴娘反抗精疲力竭之际强奸。

事后,河南新郑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猥亵妇女罪判处另外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11月,同样在郑州,4名青年对伴娘进行猥亵,在将伴娘衣物脱光后,几人将鸡蛋黄和蛋清涂抹到伴娘隐私部位,猥亵行为长达半个多小时。法医中心对伴娘身体损伤鉴定认为其隐私部位已构成轻微伤。随后,4名男子相继被抓。

次年3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名男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至6年。宣判后,4名男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院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涉案男子都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加上已对受害人做出万余元经济赔偿,因此酌情减轻刑罚,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2004年5月,河南漯河,吴某、赵某等人在参加朋友婚礼时将伴娘推入房间内并锁门,随后赵某等人对伴娘实施猥亵。伴娘挣脱后,吴某竟对伴娘实施殴打。后经法医鉴定,伴娘已构成轻微伤。伴娘被折腾多时,直到门外有人喊门,众人才离开。脱身后,伴娘报案,吴某等10人因强制猥亵妇女被刑拘。

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他8人也分别处以缓刑。

公众场所猥亵可判五年以上,律师:受害人谅解也难逃刑责

记者注意到,在多起伴娘受辱案中,嫌疑人多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起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近日西安发生的“闹伴娘”事件中,据当地媒体报道,受害方伴娘表示与两人认识,不打算追究。不过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强制猥亵罪应属公诉案件,司法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目前《刑事诉讼法》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但取得受害人谅解后是否不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张立文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取得受害人谅解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即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但也要考虑发生的场合。如果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还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立文指出,刑事处罚有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补偿,另一个是社会性处罚,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在量刑时,当事人的谅解并不能使加害者免于社会层面的处罚。”

(原题为《“闹伴娘”这事过往案例怎么判?带头者多被判3至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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