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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9岁男孩上乒乓球课时磕坏门牙,法院判培训机构负全责
杭州一名9岁男孩在参加培训机构的乒乓球训练班时摔倒,磕坏了门牙,父母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
6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西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2840.7元。
家长诉称,2015年6月,这名男孩在乒乓球培训班进行步伐训练时,为避开散落在地上的乒乓球摔倒,门牙磕在铁椅上。经医生检查,门牙严重受损,每隔半个月到两个月需复查。
家长认为,教室除了乒乓球桌还摆了好几把铁椅,空间较为狭小。孩子是为避开地上的乒乓球才摔倒,说明管理不到位。磕坏门牙不仅影响营养摄入,也造成心理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应由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机构辩称,他们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无需承担责任。教室并不小,事发时训练的是“滑步”,空间足够。课前,教练做过安全告知,地面无杂物,并让学员保持安全距离练习。发生意外是因为孩子没把教练的话当回事,在球台侧面快速跑跳而摔倒。
法官走访了事发现场。根据事发时球台、桌椅的摆放位置,球台拐角处与桌椅的距离相对于球台至墙体两侧的距离较小,教练在指挥做步伐运动时,本应注意学员到球台与桌椅拐角处时存在一定的危险,但事发时两位教练所处位置远离该拐角,不能全面照顾到学生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男孩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当教育管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推定其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培训机构已尽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共2840.7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伤势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2017年10月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家长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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