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马永威操纵股价被罚四千万:一天出货九成,称经济困难求轻罚

澎湃新闻记者 徐宏文 综合报道
2017-06-16 19:03
来源:澎湃新闻
牛市点线面 >
字号

6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是马永威、曹勇操纵股价案。

根据张晓军通报,马永威、曹勇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期同,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涨停板大量申报买单维持涨停价格、虚假报撤单、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福达股份(603166)”股价,获利共计约2288万元。证监会决定对马永威、曹勇罚没9153万元。

在此前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则详细披露了马永威这位“85后”,是如何在短短14天(8个交易日)采用“一字断魂刀”手法获得暴利的。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1985年2月出生的马永威,时任上海务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本投资)总经理,与其一同操纵福达股份股价的曹勇1984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善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涉案期间,马永威、曹勇控制、使用韩某勇、陈某、马某军、庸恳善智恒翔1号基金、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共计38个账户交易“福达股份”。

账户组操纵“福达股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6年7月5日至7月12日拉抬建仓期;第二阶段为7月15日至7月18日出货期。

在建仓阶段,6个交易日合计买委托497笔共6119.66万股,合计买委托金额14.01亿元,累计买入2365.34万股,平均每日的买入数量占全市场买入数量的比值为21.32%。

在出货期,2016年7月15日,涉案账户组集中出货,股价跌停,当日卖出所持有“福达股份”的94.73%,持仓减至48.69万股;7月18日,涉案账户组全部出清,股价跌幅6.48%。两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委托卖出342笔共2869.31万股,累计卖委托金额6.92亿元,卖出成交1074.35万股。

证监会认定,上述交易过程中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1.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即建仓阶段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2.在涨停板大量申报买单维持涨停价格;3. 虚假报撤单,包括虚假撤回卖单和虚假申报买单;4.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对此,证监会决定没收马永威、曹勇违法所得2288.84984万元;并对马永威处以4577.69968万元罚款,对曹勇处以2288.84984万元罚款。

针对证监会的处罚,马永威一度提出,本人经济比较困难,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永威、曹勇)

〔2017〕57号

当事人:马永威,男,1985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务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本投资)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曹勇,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善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智基金)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马永威、曹勇操纵“福达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永威、曹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6年3、4月份,善智基金搬到马永威位于上海东方金融广场B1503的务本投资的经营场所办公,善智基金的日常运作听取马永威的意见。马永威一直有收购善智基金的意向。马某军、李某强、王某超、乔某由马永威招聘,负责交易下单、签署配资相关协议等事务。马永威通过乔某、马某军、马某力、马某威、李某强等人的银行账户与配资中介林某芳、陈某等人及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进行资金往来。

涉案期间,马永威、曹勇控制、使用韩某勇、陈某、马某军、庸恳善智恒翔1号基金、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共计38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福达股份”。上述账户由马某军等人负责下单,相关交易情况由马某军向马永威、曹勇汇报。上述账户下单的MCA、IP地址存在高度重合,资金往来形式高度一致,相关交易存在高度趋同。

二、账户组操纵“福达股份”的情况

第一阶段,2016年7月5日至7月12日拉抬建仓期。7月5日,账户组开始买入“福达股份”,当日持仓55.78万股,股价较为平稳;7月6日,账户组继续交易“福达股份”,并伴随对倒行为,当日持仓43.85万股,股价开始上涨;7月7日,账户组大幅拉抬股价封至涨停,当日持仓724.49万股;7月8日,账户组持续买入,并伴随大量对倒,当日股价涨幅1.24%,当日持仓增至900.59万股;7月11日,账户组继续拉升建仓,拉抬股价封至涨停,当日持仓达到1,235.01万股;7月12日,账户组拉抬过程中开始出货,拉抬股价封至涨停,当日持仓1,043.85万股。上述6个交易日合计买委托497笔共6,119.66万股,合计买委托金额14.01亿元,累计买入2,365.34万股,平均每日的买入数量占全市场买入数量的比值为21.32%。

第二阶段,7月15日至7月18日出货期。7月15日,涉案账户组集中出货,股价跌停,当日卖出所持有“福达股份”的94.73%,持仓减至48.69万股;7月18日,涉案账户组全部出清,股价跌幅6.48%。两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委托卖出342笔共2,869.31万股,累计卖委托金额6.92亿元,卖出成交1,074.35万股。

涉案账户组在交易“福达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 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7月7日13:19:56,当时市场价格为20.54元,账户组以21.03元的价格在7秒内申买 5笔共300万股,占同期市场34.12%。至13:28:55,买入成交300万股,占同期市场73.78%,期间股价由20.54元上涨至21.03元,拉抬幅度2.39%,股价封至涨停。13:29:10至13:29:14,账户组以涨停价21.03元申买3笔共145万股。13:29:24,上述买单开始成交,账户组随即于13:30:45至13:30:47将上述买单撤销,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仅为94秒。14:00:43至14:00:45,账户组以21.03元的涨停价再次申买3笔合计81.05万股,占同期市场的99.08%,买成交81.05万股,占同期市场99.96%,其中与先前所挂卖单自成交10万股,期间股价由20.85元上涨至21.03元,拉抬幅度0.86%,股价再次封至涨停。

7月11日13:55:45至14:01:43,账户组以23.31元至24.34元(当日涨停价)的价格申买14笔共599.71万股。其中,有5笔共344.34万股的申买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申买前的最新市场成交价。期间,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73.98%,账户组买成交240.02万股,占市场成交量68.29%,股价由23.49元上涨至24.34元,拉抬幅度3.62%。14:01:43,股价封至涨停。

2. 在涨停板大量申报买单维持涨停价格。7月11日,14:03:18至14:06:13,在股价已封至涨停的情况下,账户组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共申买29笔合计600.93万股。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为574.86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51.73%。

7月12日,14:29:13至14:32:34,在股价已封至涨停的情况下,账户组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共申买23笔合计509.86万股。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为393.63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49.14%。

3. 虚假报撤单。一是虚假撤回卖单。7月15日09:51:19至09:52:36,账户组以跌停价24.09元申卖13笔共361.91万股,占同期市场以跌停价申卖数量的68.24%。截至10:01:54,全市场未成交的跌停价申卖数量为615.31万股,其中账户组申卖数量为344.10万股,占比55.92%。10:01:54至10:02:07,账户组将其跌停价申卖的344.10万股卖单全部撤销。截至10:02:07,全市场跌停价卖单减少至105.48万股;10:03:35至10:16:15,账户组以跌停价申卖32笔共360.31万股并全部成交。14:06:52至14:07:04,账户组以跌停价24.09元申卖6笔共95.5万股,占同期市场以跌停价申卖数量的44.14%。截至14:09:19,全市场未成交的跌停价申卖数量为365.03万股,其中账户组申卖数量为95.5万股,占比26.16%。14:09:19至14:09:28,账户组将其上述跌停价申卖的95.5万股卖单全部撤销。截至14:09:28,全市场跌停价卖单减少至127.01万股。随后,14:11:34至14:13:20,账户组以跌停价申买3笔共27万股,立即全部主动成交。期间,账户组以跌停价申买数量占市场以跌停价申买数量的37.06%,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36.93%。

二是虚假申报买单。7月15日10:43:44,股价打开跌停;10:44:22至10:46:49,账户组以24.09元至24.53元的价格申买9笔共371.03万股,上述买单申报后所在档位为买1档至买30档,其中10:46:15账户组申买一笔40万股,申报后所在档位为买1档,但该买单于10:46:23被撤销,仅成交1.69万股,剩余8笔买单于11:11:04至11:11:24被撤销,且撤单前所在档位为买4档至买5档,均不大于其委托后所在档位。

10:47:01至11:21:44,股价最高上涨至24.79元,账户组以24.18元的均价卖出236.96万股。期间,账户组于11:20:15以24.09元申买60万股,随即于11:21:00撤单。

14:13:40,股价跌停板打开。14:14:33,账户组以跌停价申买1笔共100万股,申报后位于买6档;14:19:05,上述买单上升至买1档,在即将成交的情况下,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

14:15:30至14:33:27,账户组以24.12元的均价卖出71.46万股。

4. 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马永威、曹勇控制的林某姗、冷某权、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账户间存在大量的日内对倒交易“福达股份”的行为。7月6日,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林某姗账户之间成交约33万股,成交金额约598万元;7月7日,林某姗账户和吴某平账户之间成交10万股,成交金额约210万元;7月8日,陈某账户和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冷某权账户和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冷某权账户和姜某梅账户、郑某林账户和姜某梅账户等账户间成交累计约261万股,成交金额约5,798万元,占日成交金额约11.66%;7月11日,黄某松账户和朱某德账户、黄某松账户和宋某英账户等账户间成交约97万股,约2,210万元,占日成交金额约4.54%;7月12日,陈某账户和杨某海账户之间成交约1.8万股,成交金额约43.6万元。

账户组在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期间,累计买入“福达股份”23,958,358股,买入成交金额537,656,245元,累计卖出23,958,436股,卖出成交金额561,459,302元。2016年7月18日,账户组持有的“福达股份”全部卖出,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22,888,498.4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配资中介、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的询问笔录、配资协议、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交易下单的IP、MAC地址、现场取得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中使用过上述账户的相关证据、账户组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永威、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马永威提出,第一,庸恳善智恒翔1号基金和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独立自主运营,马永威没有利用这两个账户操纵市场。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曹勇的处罚与事实不符,曹勇是基金公司总经理和基金经理,没有资金参与“福达股份”的交易,也没有投资收益。第三,本人经济比较困难,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曹勇提出,第一,对曹勇处罚的依据是善智基金实施的单位行为,不是曹勇的个人行为。此外,曹勇没有参与涉案个人账户的操作,对曹勇个人的处罚于法无据。第二,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发生时,曹勇不是善智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善智基金的主管人员,不应对公司行为负责。第三,曹勇没有从涉案事实中获得任何利益,不存在违法所得。第四,曹勇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

我会认为:第一,根据现有证据,庸恳善智恒翔1号基金和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马永威、曹勇共同控制。1.善智基金旗下产品由曹勇负责交易决策,日常经营听取马永威意见。善智基金和马永威所控制公司共用办公地点,操盘人员为马永威所招聘的工作人员。马永威称有收购善智基金的想法,善智基金于2016年8月完成股权变更,变更后由曹勇持股5%,马永威介绍的戚某峰持股95%,但戚某峰不参与公司经营。2.汇富善智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善智基金的交易办公室下单,实际劣后投资人为马永威,相关交易与马永威所控制其他个人账户趋同。3.庸恳善智恒翔1号基金在善智基金的交易办公室下单,下单的IP、MAC地址与马永威控制使用的部分个人账户重合,且相关交易高度趋同。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个人账户由马永威、曹勇共同控制。1.马永威在笔录中承认涉案个人账户由其控制。2.根据交易人员马某军笔录,涉案个人账户均由曹勇交给其操作,交易指令由曹勇下达,相关交易向曹勇汇报。3.主要涉案个人账户的相关资料在善智基金的办公场所取得。4.曹勇的个人移动硬盘中存在部分涉案个人账户的信息。5.涉案个人账户下单交易的IP、MAC地址存在相互重合。6.涉案个人账户存在相同的配资模式,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配资中间人承认将账户交由马永威等人使用,涉案账户与马永威本人或其控制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7.涉案个人账户的交易存在趋同,涉案账户之间存在对倒行为。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账户组实际由马永威、曹勇共同控制使用。

第三,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是账户组操纵“福达股份”所产生的违法收益,实际决策人马永威、曹勇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如何分配该违法收益不是确定处罚金额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马永威、曹勇违法所得22,888,498.40元;并对马永威处以45,776,996.8元罚款,对曹勇处以22,888,498.4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31日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