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保监会:险企筹建期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严查入股资金真实性

澎湃新闻记者 胡初晖
2017-06-23 17:41
金改实验室 >
字号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程序进一步“前置”。

6月23日下午,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落实情况审查;加强股东资质核查;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这四个方面严格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

其中,保监会将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股东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情形的,将进行追溯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通知》明确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

“穿透”股东资质,“拷问”入股资金“含金量”

监管对于保险公司拟任股东的资质提出了“穿透式”的要求。

从股东资质来看,《通知》明确,如果在筹建期间股东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从入股资金来看,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从股权结构来看,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据澎湃新闻了解,目前保险机构开业主要是依照保监会2011年引发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这份《指引》中,保监会要求投资人提交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从近年来保监会批复保险机构(含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开业的速度来看,2017年至今共批复开业7家;2016共批复开业14家;2015年共批复开业13家;2014年共批复开业6家。

想当保险机构股东?越来越难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想要当保险机构股东的难度越来越高。

2016年12月底,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关联股东持股的,需按照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除去国有单一股东占比超过1/3的、以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公司,约有11家公司目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可能面临整改。

2017年3月,保监会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合规水平。根据澎湃新闻统计,2017年以来至今,共有42家保险机构在此网站公开披露了相关信息。

4月下旬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1+4”系列文件,对股东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加强股东管理,防范股东非法关联交易等风险作出了警示规范。

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加强监管、治理乱象、防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公司治理,严密防控风险,促进新设公司良好开局、稳健经营,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公司筹建落实情况审查

(一)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的审查。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加强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保险公司章程应满足《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授权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公司治理关键环节制度安排,并对公司治理失灵、治理僵局和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等特殊风险事项作事前安排,设定纠正程序。公司章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修订完成。

二、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六)强化社会监督。在筹建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三、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七)增加面谈考核。开业现场验收前,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筹备情况。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人员储备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八)建立履职评价。面谈考核结果需经面谈人签字确认,并计入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保监会将进行跟踪评估,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

四、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

(九)建立验收评价机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标准,细化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做出以下决定:1.验收合格;2.一个月整改;3.两个月整改,并重新验收;4.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开业。

(十)加强跟踪评估和长效监管。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前两年,保监会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计入保险公司战略风险评价体系,并作为变更业务范围、产品备案和投资能力备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社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2日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