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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基金半年内须配有港股投资经验负责人,否则暂停申购

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2017-06-23 21: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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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不仅仅是新注册的沪港深基金,监管层对于存量的带有“港股”字眼的基金也有了进一步规范举措。

自监管层6月14日下发《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下称《指引》)后,时隔一周,某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产品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实《指引》的有关后续工作。

具体来看,《通知》对于已成立运作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作出了3方面的详细落实要求,包括1月内完成合同修改,具有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投研人员6个月内到岗等。

1,按照《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对于基金名称带有“沪港深”等类似字样且港股投资比例下限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备案。

2,参照《指引》关于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配备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达到非现金基金资产80%以上(含)的(投资比例为0-95%的灵活配置混合型产品),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为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或者相关投研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人员配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位的,应暂停相关产品的申购。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开放产品的申购。

3,辖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对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基金产品特征,全面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前海开源基金产品开发部副总监李凯指出,存量基金的人员需要按照新规进行配备,但有6个月的缓冲期:港股最大投资比例达到非现金资产80%(含)以上的(如0-95%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应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至少有1名为基金经理)。这意味着此前有的产品的基金经理没有相关经验,均需要在6个月内增聘基金经理。80%以下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基金经理或者相关投研人员)。

“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并不困难,但要在6个月的时间内配备具有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还是有些难度的,毕竟不是每家公司都有现成的这类背景的基金经理。”一位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虽然具有港股投资背景的基金经理此前并不会比投资A股的基金经理有更高的薪资和待遇,但不排除随着《通知》的下发,会有基金公司高薪急招相关人才的情况出现。

另一位公司已发行“港股”基金的市场部人士指出,虽然公司的产品规模仅是行业中上水平,但此次《通知》对他们影响不大,因为他们已有2位具有港股投资背景的基金经理,只需要更换产品基金经理即可。

根据此前《指引》中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5月底,已成立运作的“港股”类基金有79只;已募集未成立的有5只;已批复未募集的有13只。

而在《通知》中,对于已批复尚未进行募集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也有安排: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发行前应履行变更注册程序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包括调整基金投资港股的比例、涉及基金名称调整的应当修改基金名称、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等法律文件,配备相适应的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启动产品的募集发行。

此外,对于已经开始进行募集且尚未成立的基金产品,《通知》要求待基金成立后,该证监局要求辖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已成立运作基金产品的监管要求执行。

图:目前全市场的沪港深基金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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