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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天平讲堂第七十二期】善意文明执行让企业获得“新生”

2022-03-17 18: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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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持有淮安某公司的股权,已实缴资本250万元,2020年6月19日,葛某与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250万股权转让给金某,其中150万元金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另外100万元转为被告淮安某公司的借款,期限为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后被告淮安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葛某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淮安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0318.4元。

案件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淮安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人葛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该公司在洪泽区经济开发区有土地及相关附属物,洪泽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将该公司土地进行了查封。

本院到被执行人淮安某公司所在的洪泽经济开发区进行实地调查,得知有公司意向收购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附属物。经与意向收购公司及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方多次沟通,被执行人淮安某公司与意向收购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但因为被执行的土地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意向公司要求葛某先向法院申请解封,在过户以后才能付清所有款项,而申请人葛某又担心如果过户以后,被执行人不再付钱,后果难以想象。

在案件执行进入两难阶段时,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由意向收购公司以公司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承诺法院先解除该土地的查封措施,待其完成过户手续后十个自然日内将该案款项支付到该案账户,如逾期不付,法院可强制执行意向收购公司财产。经执行法官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让出部分利息。法院及时对该土地进行了解除查封,解除查封五日后,意向公司将该案款项全部打到了法院账户,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处置企业土地、厂房等财产,涉及评估、拍卖程序繁琐,评估所需费用高昂。法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通过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一种途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实地走访调查、多方协调沟通,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款项尽快到位,又着力减小额外支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促进企业收购平稳过渡。在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执行局 沙鲁鑫

原标题:《【大湖天平讲堂第七十二期】善意文明执行让企业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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