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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以案释法”规定:检察官有不当行为的,应追责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赵博文
2017-06-28 12:0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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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两年后,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得以完善。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为检察官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并明确检察官在以案释法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规细化操作规范,加强社会热点案件释法普法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2015年7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正式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试行近两年来,暴露出《规定(试行)》在操作性上仍存在不足,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情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在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规定》在操作上更加细化,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指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规定。

《规定》第六条列举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第七条明确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

此外,《规定》还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列举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缐杰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闵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

检察官释法不当将追责,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责制度设计上,前述《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了检察官“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时,未及时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怠于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责情形。

“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缐杰说,比如,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其中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必须按要求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此外,对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姓名以及其他可能推导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予以处理,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其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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