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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门槛调整:500万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澎湃新闻记者 吕琦伟
2017-06-28 22: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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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参与门槛作出调整。

6月28日晚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转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公告,其中明确指出包括社保基金、QFII、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此外,对新三板门槛作出调整,将五百万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根据新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均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就全国股转公司随后给出的进一步强调来看,500万标准并未降低,这也意味着对专业投资者的高标准、严要求并未改变。相关人员补充解释,本次细则的调整,将使新三板市场投资者准入条件更加科学、全面、细致、合理。

就本次对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作出的调整,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值得注意的是,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全国股转公司方面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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