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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区委书记王宏希受贿141万,一审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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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区委书记王宏希受贿案一审宣判,王宏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宏希(男,45岁,正县级)在担任舞钢市副市长、舞钢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郏县常务副县长、郏县县长、平顶山市财政局局长、平顶山市湛河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1月,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调查期间,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缴赃款14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宏希表示服判不上诉。
(原题为《受贿141万 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区委书记王宏希一审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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