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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司法协助20年:两地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2万余件

李阳 吴延波/人民法院报
2017-06-30 10:00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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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展中心会场上空的那面五星红旗,已高高飘扬了20年。

这20年,是香港与祖国同舟共济的20年,也是两地司法冲破藩篱、互学互鉴的20年,更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高度协助、共同发展的20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涉港工作,支持加强内地与香港法院的交流,推进两地法院间的司法协助。

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两地法律人秉持“一国两制”方针,恪守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原则,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民后刑的思路,创造性地构建了以两地安排为支柱、以若干法律和司法文件为补充,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根相连,穿越百年终相守;心相契,万里天堑变通途。

(一)

大道之启,启于求同存异。

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不便、送达周期长、效率低;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机制一度停滞;两地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

尽管同根同源,但由于历史原因,两地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有差异,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互涉法律问题日渐增多,在两个不同的法域内,这些曾经存在的司法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

面对挑战,如何求解?

——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

——不能囿于本地已有法律制度的束缚,不简单照搬国际公约和惯例,要立足两地及两地民众的实际需要。

两地法律人对现实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让“一国两制”方针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领域落实成为可能。

承载着两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以基本法为依据,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然后各自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签署了第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据此,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就可进行,为及时、公正解决互涉纠纷提供了有效保障。

同年6月,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两地建立起方便、快捷的执行仲裁裁决新机制,对于保证商务交易公平以及降低违约可能性,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内地与香港经济繁荣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可和执行域外裁判是司法协助中最重要的内容。2016年2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HCMP2080/2015号判决,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这意味着,原告吴某经深圳中院调解确定的权利在香港能够实现。

这源于2006年7月,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体现了两地法院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一次次商谈,一项项安排, 构筑了“一国”之内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雏形,产生的一系列成果惠及民众——

随着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向纵深推进,像吴某这样的故事,未来将在更多人身上上演。

(二)

大道之通,通在相向而行。

内地与香港既是利益共同体,更是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造福于民是两地司法协助不断拓展深化的目标宗旨和动力源泉。

2017年4月23日,美丽的古城西安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内地与香港法律界同仁在此汇聚一堂,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联合举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

这是香港回归以来,两地法律人首次就司法协助工作进行专题研讨。看似平常的聚首,实则来之不易。

由于种种原因,2006年以后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商签工作长时间中断,经历了十年停滞。

没有跨不过的高山,没有打不破的坚冰。2016年,注定成为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应邀访港期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就进一步加强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签署了《会谈纪要》。

一页纸,轻如鸿毛,却是两地司法合作史上的一次创举。这份《会谈纪要》打破了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长期停顿的僵局,确定了“三步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6年12月底之前签署委托取证安排;

2017年6月底之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

2017年12月底之前力争签署非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

从共识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司法协助体系驶入了迅猛发展的快车道。

2016年12月,双方成功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成功落实《会谈纪要》第一步目标。今后两地互涉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

重视婚姻和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四轮磋商,数易其稿,香港回归20周年前夕,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如期实现了第二步目标。

这项安排有诸多突破:吸收了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也因此,该安排的签署被誉为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

20年来,两地法院依据各项安排和各自本地立法办理了司法协助案件2万余件,有效维护了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给两地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

(三)

大道之盛,盛在使命担当。

历史和实践证明,差异不是沟壑,而是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基础。从香港回归祖国的那一刻起,铺就一条无远弗届的司法交流坦途,就成为内地一代法律人的梦想。为此,他们20年来孜孜以求。

这是一种担当。

这担当,来自宏大的战略思考——

司法合作与交流是对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一国两制”方针有效落实,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核心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高度重视涉港司法工作,多次听取汇报、专题研究,一系列指示部署高瞻远瞩、切中肯綮。

这担当,来自智慧的司法实践——

落实各项司法协助安排不仅仅是意愿,更是具体的行动。就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文件。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发布,进一步明确和拓宽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港澳特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各种方式。

——2009年12月,《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明晰并扩大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适用范围,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也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范畴内予以审查后执行。

——2012年8月,《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出台,其中包括11种涉港司法协助案件文书样式;于2016年修订其中3种文书样式,并统一收录于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这担当,来自务实的精耕细作——

抓难点,求突破。2016年1月1日起,全国首个涵盖四级人民法院的区际司法协助案件管理平台系统正式上线。该平台可实现涉港澳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罪犯移管及裁判认可5类15种司法协助案件,在四级法院间的网上办理、流转、统计、监管等功能,进一步提高了涉港司法协助案件处理质效。

抓机制,促落实。全国法院均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业务,人民法院涉港司法协助工作实现归口管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对港联络工作机制,确立了分级审查、指定办理、减少层转的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登记与立案、督办与催办、通报与奖惩、考核与评估等机制,将司法协助纳入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的业绩考核与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抓督察,补短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开会议,及时研究答复各地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力指导地方法院认真高效办理案件;举办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专题培训班,累计超过1000人受训……

时光如水,不舍昼夜;千秋伟业,只争朝夕。此刻,倒计时的指针飞速地一圈圈划过。回归20年,从这个新起点再出发,秉承共同的梦想和信念,一条司法协助的光明坦途,正在向世界延伸,向着未来拓展…… 

(原题为《根相连 心相契 终相守 内地与香港构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20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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