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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无人机新规: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学校等区域上空禁飞

索有为、曾祥龙、申斌/中新网
2017-07-03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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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3日报道,记者3日获悉,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广东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等区域上空将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该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通告称,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此通告。

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通告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通告严禁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区域包括:

——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通告称,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通告称,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警方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原题为《广东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学校等区域上空将禁飞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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