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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大股东违规减持13%股份被罚六百万,称非主观故意

中国证监会
2017-07-04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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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四川证监局依法对上市公司四川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002697)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曹世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股份的股东,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红旗连锁13%的股票。曹世如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未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在股份减持等交易活动中,必须提高守法意识,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股份转让期限的交易,特别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关于依法发行的证券在特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主要包括:《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大额权益变动中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第九十八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等。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四川证监局将严格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违法主体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的行政处罚,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执法保证《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实施。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不同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才适用该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本条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要求,即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四川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期,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有关股东的股份减持行为。上述规范要求是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股份转让权利的基础上,从维护市场规范、透明、有序交易,避免干扰、冲击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依法作出的规范制度安排。对于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严格执行《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四川证监局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切实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有效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当天,红旗连锁发布公告,对上述行为致歉,称本次股票交易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曹世如女士、四川三新就上述减持行为向红旗连锁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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