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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刊文:敢连续触碰“红线”与处分执行不到位有关

余足云/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7-07-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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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农业厅后,依然没能汲取教训,继续收受下属单位红包礼金和服务对象钱物,犯了‘不应该重犯、再犯、屡犯’的错误。”“我犯了三次错误,受了三次处分,没有及时警醒,现在真后悔啊……”翻看落马贪官的忏悔录可以发现,不少贪官在第一次犯错误后,内心都意识到了自己不该这么做,但没能及时“刹车”,反而重蹈覆辙。有的被组织教育提醒甚至处分之后,依然我行我素,直至为此付出了更为惨重的代价,才猛然惊醒。

犯错并不可怕,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怕的是不知悔改,一错再错。深究这种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贰过”行为,党员干部自身缺乏对党纪的敬畏、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是关键因素。有的被谈话后,认为组织不会再紧盯自己,暂时可以“高枕无忧”;有的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放纵自己;有的不把组织的提醒当回事,采取“无所谓、不在乎”的态度;还有的怀揣着“问题不大”的侥幸,阳奉阴违,“口”悔“心”不悔,一犯再犯……上述种种理由,都折射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组织关心帮助的错误认识。实质上,对组织提醒教育的不在乎,对纪律规矩的不在乎,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一个人不应该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孔子曾说过:“知耻近乎勇。”组织的谈话提醒、党纪轻处分,是预防党员干部由违纪小问题引发“自由落体效应”的“刹车装置”,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厚爱。实际上,很多违纪者在开始犯错或出现错误苗头时,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组织提醒。作为首次犯错的党员干部来说,要摒弃过去一些惯性、错误的思维和观念,知纪知畏知止,正确认识组织处分是挽救干部的良苦用心,不讳疾忌医,做到知错必改、有错即改。

当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给他们留下再次犯错的“空间”。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敢于连续触碰纪律“红线”,一定程度上与处分执行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对初犯错误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提拔任用,不仅要综合组织部门以及领导、同事及群众的考核评价,相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初犯错误人员以换岗提拔等方式变相享受原职级待遇或更高职级待遇,出现“带病提拔”。

更为重要的是,对“刹不住车”屡错屡犯者,要重拳出击。尤其是对在同类错误上“踩雷”者更要“严”字当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强化震慑,才能让那些迷途者知返。

(原题为《一错再错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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