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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跃东受贿50余万,一审获刑2年
据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布,今年5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原合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跃东受贿案一审宣判,赵跃东因受贿5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12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
今年44岁的赵跃东,2010年至2016年间先后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公安信息中心副主任、交通警察支队科技科科长、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法院查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参与、负责或分管350兆警用集群终端、合肥市智能交通项目等公安科技信息工程过程中,在警用信息系统建设、警用器材采购的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53.7万元。
法院认定的赵跃东受贿事实共有8笔,其中不乏以拿回扣的名义收受贿赂。2010年至2016年间,赵跃东以收取感谢费、业务回扣等名义,约定收受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累计达27万元,2次实际收受共计17万元,另10万元约定由王某代为保管。
一些公司看中赵跃东手中的权力,为了拉拢赵跃东,送去人民币、购物卡、港币,甚至直接送银行卡。2011年9月前后,赵跃东收受安徽某某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一张10万元银行卡,后来实际消费23692元,2014年下半年,赵跃东为掩饰犯罪将该银行卡退回宋某某。
2016年4月,赵跃东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先后退还多笔贿赂。
法院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赵跃东被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涉嫌违纪问题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全部犯罪事实。另检举杨某某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赵跃东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受贿款项26.7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受贿款项5万元,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赵跃东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赵跃东予以减轻处罚。
(原题为《合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跃东受贿50余万元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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