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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法院首创虚假诉讼失信人“黑名单”,审判系统自动标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7-07-05 17:3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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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此举为防范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之举。

财产纠纷

成虚假诉讼高发区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和惩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据统计,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发现并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9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5件。主要呈现出四大特征:

1、以民间借贷等财产纠纷为虚假诉讼“高危”区,往往表现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2、双方当事人“牵手”调解的意愿非常强烈。被告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3、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友关系或者某种利益共同体关系。

4、该案往往存在关联案件,如一审判决生效后一两个月内多次出现被告作为其他案件被告的案件。

本文图均为 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

目前,在审判实务中,经法院依法审理,有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进行司法制裁,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坚决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2017年6月底,南沙区法院就在审理一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虚假诉讼情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作出罚款决定书,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有效“锁定”

虚假诉讼失信人

此次南沙法院《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审判实践中的创新举措,对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强有力的实践价值。《规定》指出,经办法官应当防范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一旦发现诉讼参与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应对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和事实确认,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戒。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

《规定》明确提出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经办法官应当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相关信息及时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

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① 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② 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③ 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④ 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案件的案号、立案时间、法律文书。

⑤ 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在“立、审、执环节”自动标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

对已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诉讼参与人,再到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进行诉讼的,立案时在审判系统中进行自动标识,关联相关案件信息;庭审中进行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探索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探索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信息平台对接,依法对虚假诉讼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被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或网上公开信息不准确申请纠正的,由立案庭会同审判部门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立案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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